申請公屋瞞擁尖沙咀彌敦道住宅物業 判監14日緩刑1年 兼罰$2000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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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今日(4日)表示,一名公屋申請人去年三月申報無擁有物業,但經調查揭發,他擁有位於九龍尖沙咀彌敦道一個住宅物業。該名申請人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被檢控及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今日判處被告監禁14日(緩刑12個月)及罰款二千元。

房屋署表示,一名公屋申請人去年三月申報無擁有物業,但經調查揭發,他擁有位於九龍尖沙咀彌敦道一個住宅物業。(資料圖片 / 鄭子峰攝)

房屋署表示,一名公屋申請人於去年三月的審核會面時,申報他無擁有物業,但其後經調查揭發,該公屋申請人案發時擁有位於九龍尖沙咀彌敦道一個住宅物業。

該名申請人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並於較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惟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單以罰款方式處理。在參閱感化官的報告後,法庭今日判處被告監禁14日(緩刑12個月)及罰款二千元。

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如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即在申請公屋租契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陳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因此而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因此而被房屋署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