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查冊案上訴 諮詢文件曾提追債可查冊 官質疑政府自打嘴巴

撰文: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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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前年製作7.21元朗襲擊事件專題時,被指在車牌查冊時作虛假陳述,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作出虛假陳述罪成,判罰款6000元。蔡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29日)進行聆訊,代表蔡的律師提到,政府在2011年爭辯相關條文時,曾考慮律師因追債查冊等因素,可見交通與運輸所涉及的範圍廣,法官李運騰也指,政府這例子明顯自打嘴巴,若公眾用以參考時,或也難於理解如何屬犯法。他又直言,傳媒長久以來都有查冊報道,過往沒有被視為犯法,署方也無明確表示修例後屬犯法。控方卻重申,採訪非查冊預期目的,認為蔡的定罪穩當。李官稱會在11月28日或以前下裁決。

蔡玉玲稱希望上訴能為新聞界盡一點力。(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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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蔡玉玲(38歲)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指她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在要項上作虛假陳述,即表示她申請證明書,是用以作交通及運輸事宜,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111(3)(a)條。

諮詢文件曾列明追債查冊適用

代表蔡的資深大律師在庭上指出,政府2011年呈交立法會的一份車輛查冊修例諮詢文件,列明適用於律師向債務人追債而查冊,當年亦有立法會議員關注,會否影響新聞行業,雖然修例最終沒有定案,但反映「交通與運輸」事宜接觸面廣,而最終定義亦應由立法會討論,而非法庭裁決。

強調蔡非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律師又指,原審裁判官以「一刀切」的方式,排除傳媒查冊並非「交通及運輸」事宜,然而蔡查冊用以的報道,是有關7.21事件的偵查,涉及公眾利益,欲查出懷疑運載武器車主的身份,及是否有犯罪或協助犯罪之嫌,認為應被視為「交通與運輸」事宜,因為該車確曾在路上,而查冊所得資料,亦沒有被濫用,蔡亦非「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諮詢文件曾認為追債可成查冊理由

法官亦就該諮詢文件問控方,指政府當年的文件也容許以追債作為查冊理由,這是否違反立法原意?並說:「個例子又係政府提出,文件係自打嘴巴。」控方回覆稱,修例最終不了了之,參考價值不大,法官續指:「既然署方都會自己搞錯,拎畀公眾參考都搞錯,咁一般市民唔能夠正確理解,係咪好奇呢?」

過往做法從未被視為犯法

法官又指出,案件困難之處,在於何為「交通與運輸」事宜,他指傳媒長久以來都有查冊報道,過往沒有被視為犯法,運輸署亦沒有嚴正聲明不准作傳媒用途,李官直言:「未有今次嘅案件都唔知係咁解,古往今來都係咁做,即使署方修例都無話過係犯法。」

蔡玉玲就作偵查報道至被捕的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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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強調傳媒報道非立法原意

控方回應時卻強調,法庭應考慮蔡的申請目的,是否與「交通與運輸」事宜有關,傳媒報道是非預期目的,亦非立法原意,如果蔡認為申述選項並不代表其申請原意,即隱瞞採訪用途,可視之為濫用,如有其他申述可改用書面申請。法官卻反問,為何沒有「以上皆不是」的選項,認為公眾不會預期網上及書面申請會有不同。

蔡玉玲盼能為業界出一分力

蔡玉玲離開法庭時表示,她是首位因車牌查冊被定罪的記者,開了一個「壞先例」,形容上訴不只為自己,期望能為本港新聞業界及新聞自由出一分力,她指查冊報道在過去數十年來行之有效,當中涉及公眾知情權及新聞自由報道,例如高官偷步買車等,惟案件定罪後,現時已有不少傳媒機構暫停查冊報道。

案件編號:HCMA 23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