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被指煽動參與六四集會 上訴指警無下令封鎖維園 押後裁決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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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發表文章,呼籲參加2021年六四集會,於本年初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遭判囚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她所涉的另一宗六四案件的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2月。鄒就定罪和判刑提上訴,案件今(11日)在高等法院審理,鄒強調,涉案文章煽惑他人到維園集結,非唯一合理推論,再者,警方未有批准到集會,但無下令封鎖維園。法官聽取陳詞後稱,會於聖誕前頒下裁決。

上訴人鄒幸彤被裁定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警方未有批准該次六四晚會,但鄒被指在期內,於社交媒體及報刊發表煽惑他人參與六四活動的文章。

鄒幸彤爭辯警方無下令封鎖維園,又指其文章未有違法。(資料圖片)

警命令無阻人到維園

代表鄒的律師指, 涉案文章煽惑他人到維園集結,非唯一合理推論,如文章提及「堅守陣地」,可理解為抽象概念,亦可指為實際的地方。此外,警方不批准該次集會,但非命令封鎖維園,不可阻止他人前往。刑事審訊中可挑戰警務處處長的決定,控方亦要證明該決定是合理。

就判刑方面,律師指判刑明顯過重,警方當時因疫情未有批准集會,但鄒當時未有著他人不要戴口罩。

控方強調到維園集結是唯一推論

律政司則強調,涉案文章煽惑他人到維園集結是唯一合理推論,又指,當時的限聚令人數上限為4人,更何況涉及人數眾多旳集會。

案件編號:HCMA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