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生警署外聚集涉藏鐳射筆 稱迎新活動扮示威者 官不信裁罪成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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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3日有人發起罷工集會,入夜後示威者轉到旺角警署外聚集,大專生涉在附近一帶被搜出鐳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否認指控,更辯稱參加迎新派對時扮演示威者,物品是獲分發的道具。案件今(26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裁判官施祖堯指當時正值反修例高峰期,疫情又未出現,被告並無醫學需要戴口罩,加上9月份的香港亦無需頸巾保暖,推斷被告在現場出現並帶備鐳射筆,是想用以傷害警員,裁定他罪成,把被告還押至2月9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譚栢俊(21 歲)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發期間,常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資料圖片)

案發時疫情未爆發

施官裁決時指,各名警員均誠實可靠,反之被告自辯並不合理,他稱當晚參加迎新派對,其中一項環節是要參加者扮演警員或示威者,他獲分發頸巾、鐳射筆等道具裝扮成示威者;而車站有人派發口罩,他因貪小便宜而取走。施官分析指,當時本港尚未爆發疫情,被告也無醫學需要,口罩對他而言毫無價值,他沒有理由不聞不問便順手取走口罩。

承認玩過鐳射筆

此外,被告辯稱他曾在警署錄口供時確認管有涉案鐳射筆,惟不肯定該鐳射筆是否他在參加派對後取走的同一支筆。施官認為,被告當時面對的指控性質不輕,確認鐳射筆只是一個簡單動作,既不費時又無難度,加上他亦承認玩了一晚鐳射筆,不相信他會對鐳射筆外形特徵沒有印象,拒納他稱沒有認真看過鐳射筆便向警員確認的解釋。

香港9月毋須頸巾保暖

施官續指,辯方質疑證物或被調亂,但警員當時不知鐳射筆會被定性為攻擊性武器,沒有動機更換或干擾證物。再者,當時政治反修例高峰,被告身處地點有人叫囂及使用鐳射筆,以本港9月的天氣根本不需要頸巾保暖,又未出現疫情,被告身上攜帶頸巾、口罩等絕非巧合,反之可用作掩飾身份,裁定被告管有鐳射筆是意圖在違法活動中用以傷害執法者或阻礙其行動。

案件編號:WKCC 207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