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勞工處控藝能、協興隆、Studiodanz涉違職安例 3.27首訊

撰文:石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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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去年7月28日紅館演唱會,懸掛半空的巨型屏幕突然墮下,兩名舞蹈員被擊中,當中阿Mo頸椎嚴重受傷。事隔半年,勞工處今(27日)表示已完成職業安全及健康,以及僱員補償方面調查,發現有關處所佔用人及僱主,即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和舞館有限公司,涉嫌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

涉及的違例事項包括沒有為僱員提供安全作業裝置及安全工作系統、沒有向勞工處處長發出意外通知,以及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等。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勞工處根據有關條例向上述公司共提出15項檢控,當中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涉及6項檢控。勞工處指,已於今年1月17日向法庭申請傳票。案件已排期在3月2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首次聆訊。

▼2022年7月28日晚 MIRROR演唱會巨型屏幕跌下▼

勞工處今日表示,​就去年七月於香港體育館一個演唱會準備及進行期間發生的意外事故,已完成職業安全及健康,以及僱員補償方面的調查。調查發現,有關處所佔用人及僱主,即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和舞館有限公司(Studiodanz Company Limited),涉嫌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

違規事項包括沒有為僱員提供安全作業裝置及投購勞保

勞工處指,涉及的違例事項包括沒有為僱員提供安全作業裝置及安全工作系統、沒有向勞工處處長發出意外通知,以及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等。

提出15項檢控 3.27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首次聆訊

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勞工處根據有關條例向上述公司共提出15項檢控,並已於今年1月17日向法庭申請傳票,案件已排期在3月2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首次聆訊。勞工處發言人稱,勞工處絕不容忍上述違法行為,定必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職安健及法定權益。

勞工處沒補充會否向場地租用人提出檢控

就勞工處會否向場地租用人提出檢控,處方回覆指沒有補充,其回覆附表中,詳列出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和舞館有限公司分別涉及4項、6項及5項檢控:

藝能、協興隆、Studiodanz涉及15項控罪一覽:

佔用人: 藝能工程有限公司

1/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7條:佔用人沒有就一間公司的僱員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即懸吊LED 顯示屏的系統,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2/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7條:佔用人沒有就一間公司的僱員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即懸吊LED 顯示屏的系統,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3/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13條:佔用人沒有在造成一名僱員遭受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外發生後 24 小時內,將該宗意外通知一名職業安全主任

4/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13條:佔用人沒有在造成兩名僱員遭受嚴重身體傷害意外發生後的 7 天內,以書面向一名職業安全主任報告該意外

僱主及佔用人: 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

1/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條:僱主沒有確保僱員於安裝 LED 顯示屏時的安全及健康

2/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條:僱主沒有確保僱員於 LED 顯示屏下方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

3/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7條:佔用人沒有就一間公司的僱員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即懸吊LED 顯示屏的系統,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4/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7條:佔用人沒有就一間公司的僱員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即懸吊LED 顯示屏的系統,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5/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13條:佔用人沒有在造成一名僱員遭受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外發生後 24 小時內,將該宗意外通知一名職業安全主任

6/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13條:佔用人沒有在造成兩名僱員遭受嚴重身體傷害意外發生後的 7 天內,以書面向一名職業安全主任報告該意外

僱主: Studiodanz Company Limited (舞館有限公司)

1/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條:僱主沒有確保僱員於進行舞蹈綵排及表演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

2/僱員補償條例第15條:僱主沒有就 2022 年 7 月 25 日發生的意外,於意外後 14 天內按訂明的格式向勞工處處長發出意外通知

3/僱員補償條例第15條:僱主沒有就 2022 年 7 月 28 日發生的意外,於意外後 14 天內按訂明的格式向勞工處處長發出意外通知

4/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僱主未有就一名僱員有一份由保險人所發出的有效保險單

5/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僱主未有就 23 名僱員有一份由保險人所發出的有效保險單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1月20日表示,根據《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和《僱員補償條例》的首階段調查工作已完成,即將會採取跟進法律行動。(資料圖片/林靄怡攝)

另外,警方西九龍總區重案組去年11月11日拘捕5人,分別涉嫌「欺詐」及「容許物件由高處墮下」。到本月20日,5人到紅磡警署報到,警方經進一步調查及諮詢法律意見後,其中2男1女被控合共一項「串謀詐騙」,他們分別是兩名藝能項目經理及一名技術統籌。他們獲准保釋外出,於2月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1月20日 警方向5名涉案人中的2男1女合共控一項「串謀詐騙」▼

▼2022年7月28日紅館MIRROR演唱會受傷舞蹈員李啟言(阿Mo)IG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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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調查報告及拘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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