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健康|政府擬收緊病人有條件釋放機制 前社工倡宜鬆不宜緊

撰文:呂穎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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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接連發生涉及精神病人的傷人案件,醫管局早前展開檢討「有條件釋放」機制討論,預料在下月提交予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再作討論,當局研收緊條件。 曾為前線精神健康社工、中大社工系講師丁惟彬則認為,檢討宜鬆不宜緊,他解釋指現時法律容許醫生可以按病人情況定位不同條件,如病人違反條件即會被召回醫院,惟相關病人或基本情況沒有變差,倡先精神評估相關病人才要求其入院。

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委員、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社區組織幹事阮淑茵表示,暫未知現時的檢討方向為何,但建議其中一個方向可為定期覆檢個案,因現時機制下無定期覆檢個案,意味著如病人不懂自己上訴,或需背負相關身份一輩子。

1300名病人屬「有條件釋放」 13年增一倍

根據現行的《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為協助曾有刑事暴力行為或有使用刑事暴力的傾向,但病情已趨穩定的病人能重返社區生活,醫院現時可容許讓病人在特定條件下出院,特定條件包括居住在指明的地方、接受社區跟進、定期覆診及服用醫生所處方的藥物等。據醫管局早前回覆,現時跟進的病人中約1,300名病人屬於「獲有條件釋放」,較 2010年時有650病人多逾一倍。

2017年精神健康檢討報告提出擴大適用病人類別

醫管局早前展開檢討「有條件釋放」機制討論,預料在下月提交予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再作討論。2017年精神健康檢討報告提出40項建議中,曾建議醫管局檢討「有條件釋放」機制,當中考慮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曾證明有高風險自殺的病人、或情況惡化至可能對他人構成危險,但沒有違反釋放條件的患者。

丁惟彬認為,相關檢討宜鬆不宜緊,因現時法律容許醫生可以按病人情況定位不同條件,如病人違反條件即會被召回醫院,惟相關病人或基本情況沒有變差,倡先精神評估相關病人才要求其入院。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阮淑茵。(資料圖片)

阮淑茵則表示,暫未知現時的討論方向為何,惟她同意現時機制需要檢討。她指出,有別於住院病人每住滿一年即要覆檢個案,以判定其是否需要繼續住院;「有條件釋放」機制並不會定期覆檢個案,意味着如病人不懂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上訴,或需背負相關身份一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