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健華涉性侵女院友遭索償134萬 張指事主有病:樣樣都妄想㗎喎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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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橋之家的前院長張健華,被指於2014年在院舍內性侵中度智障女院友被捕,卻因事主無法作供獲撤所有罪名。女院友的家人遂向康橋之家及張等人索償134萬元,案件今(3日)在區域法院開審。代表事主的律師指,事主仍受創傷玫無法在本案作供,但有多項強烈的證據,包括警方在張的辦公室內找到沾有被告精液及事主體液的紙巾,亦有院友目睹張在房內除褲等,認為足以推斷曾有性侵事件發生。張卻反駁稱事主患有妄想症,並說:「樣樣都妄想㗎喎!」案件明續,料將傳召事主的母親及胞妹作證。

原告姓李,由其母親代為入稟;3名被告依次:張健華、康橋護理服務有限公司及智友集團有限公司。原告律師表示,擬與康橋母公司智友達成和解協議,但仍須準備相關文件及程序,法官黃若鋒暫押後處理此部份。

被告張健華被指在康橋之家任院長時性侵智障女院有,他與院舍等被索償134萬元。(凌子淇攝)

母見事主痛苦哭泣行為反常

代表原告的大律師謝祿英指,張爭議性侵事件並沒有發生,遺憾的是因李的精神狀態依然處於創傷之中,無法出庭作證,但認為法庭仍可依賴相當多的強烈證據,例如李母當日探訪時,看到女兒痛苦哭泣,不想吃飯等反常情況,另外,亦有院友用手機拍到當日情況,雖然沒有拍到性侵經過,但可證明李曾被張叫入辦公室等。

警方在辦公室內找到有事主體液的紙巾

謝又指,本案在刑事訴訟階段時,控方曾依賴的證據,亦包括警方在辦公室的垃圾桶內,找到一張沾有精液和李的體液的紙巾,張所涉的刑事案因李未能出庭而告終,但法官在拒絕向張批出訟費時,亦有在判案書提及上述證據。

事主患上創傷後遺症及精神分裂

謝續稱,李的智商只如7至8歲的小孩,她過往情緒穩定,惟事後患上創傷後遺症及精神分裂,精神科醫生判斷她必然曾經歷如性侵等創傷,她亦因此無法再到庇護工廠工作,這些前後轉變,均可協助法庭推論性侵事件曾否發生。如果法庭裁斷性侵曾發生,張作為院長必然違反謹慎及信託責任。

張健華被指在2014年曾性侵智障女院友,最後獲撤控。(詳看下圖)

公司聘請張亦要負法律責任

至於對相關公司的指控,謝認為公司聘請張時,需對其行為負法律責任,張在院舍的工作是負責支薪給員工,康橋現不願承認有聘請張,似是想逃避法律責任。此外,「康橋之家」當時住著許多女院友,公司沒有安排女社工,卻找來一名男院長,更將其辦公室設在女院友樓層,辦公室內又沒有設置足夠閉路電視等,無法監測張如何照顧女院友。

事主智障難被教唆講複雜故事

謝又反駁張指稱李受人教唆,他指李事後重複提及如何被張摸下體,亦因遭到院友拍攝感到羞愧和憤怒,她本身患中度智障,若要教她講述一個如此複雜的故事,訓練逾百次都未必能成事,故認為李必然曾親身經歷過性侵事件,否則單靠人教唆,她亦未必能憤怒地覆述事件。

張指事件無發生反指事主患妄想症

張並無律師代表,他陳辭時重申性侵事件沒有發生,又稱李事後曾有兩星期情緒完全穩定,無需入院,又為李患妄想症,指李會控訴母親說她壞話,他要求醫生出庭作供,講述李的妄想症與創傷後遺症如何互為影響。

被告公司指張只負責行政工作

代表兩間被告公司的大律師則指,被告公司與張並無僱傭關係,即使雙方有緊密工作關係,張作為院長僅限於行政工作,照顧院友非其「受託職責(entrusted duty)」,因此張照顧院友時涉性侵,公司亦毋須負責。

案件編號:DCPI 64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