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式集會案 上訴庭准黎智英李柱銘等7人就定罪原則作終極上訴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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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人涉於2019年8月18日,參與民陣在維園舉行的「流水式集會」。他們原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分別被判緩刑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上訴庭今年8月裁定他們組織集結罪上訴得直,其中四人因此獲減刑。律政司就撤銷組織罪提終極上訴,7名被告則就維持原審定罪的參與罪提終極上訴,上訴庭今(8日)頒判辭,向7名被告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但拒向律政司批出許可

提出上訴的7名被告,分別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和李柱銘。上訴庭裁定他們就組織集結罪上訴得直,參與集結控罪則維持原判。其中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和何秀蘭就判刑提上訴,均被駁回。但由於組織的控罪上訴得直,相關刑期亦被撤銷,他們的判刑由原本判囚8至18個月,減至5至12個月。至於餘下3人吳靄儀、何俊仁及李柱銘,在原審時獲緩刑,未就刑期提出上訴。另2名被告梁耀忠和區諾軒認罪,未有提出上訴。

案中有9名被告,但只有7人提出上訴。(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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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要求就組織定義作詮釋

上訴庭法官在判辭指,律政司及7名被告先後申請終極上訴。律政司不服上訴庭撤銷組織罪的決定,要求釐清控罪中對「組織」一詞的定義,特別是一名沒有參與計畫及安排集結的人士,若在集結中充當帶領角色,能否被視作「組織」者。律政司認為這項議題應交由終院審視,並指相關法律議題對於規管公眾集會有著重大影響。

上訴庭稱未見有提法律的爭議

惟上訴庭認為,律政司是次申請中,亦同時提出大量事實爭議,但有關的爭議,在早前的判辭已得到解決,上訴庭是在考慮本案事實及證據後,裁定被告非集結組織者,認為律政司並無提出理據指向上訴庭就「組織」的詮釋有錯,看不到有需要獨立審視法律爭議的地方,故拒絕律政司的申請。

被告憂會限制言論或集會自由

另一方面,7名被告不服上訴庭維持參與罪的原有定罪,他們大多爭議《公安條例》第17A(3)條「任何人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或協助或牽涉未經批准集結」在法例本身(systematic)及執法(operational,包括事後拘捕、起訴和定罪)層面上,過分限制被告言論及集會自由,其中吳靄儀指法例限制參與和平集結,侵害基本權利,或會產生寒蟬效應。

執法層面上是否違憲涉廣泛重要性

上訴庭指終院在2005年「梁國雄案」中,已經確立相關法律原則,裁定《公安條例》第17A(3)條法例本身沒有違憲,因此駁回有關法例合憲性的理據。不過,上訴庭同時認為條例在執法層面上是否違憲,或涉廣泛重要性,故就此部分的理據批出上訴許可。

拒絕黎的訟費申請

此外,黎智英就原審及上訴聆訊申請取回部分訟費。上訴庭同意律政司所指,黎案發時站在集結前線確是自招嫌疑,而他在上訴時只集中爭議參與罪,但參與罪上訴其後被駁回,考慮這些因素後,拒絕黎的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CACC84/2021

2019年8月18日維園的集會,當天一直下著大雨,但參與人數眾多並一直遊行至傍晚,全日無暴力衝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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