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流水式集會|疏散人流之說未獲接納 官指被告明知不准仍遊行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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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9人,因參與前年8月18日由民陣發起的「流水式集會」,從而被控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辯方強調,當日的集會很和平,被告只是協助疏散人流。惟胡官指出,當日被告手持橫額,帶頭引路,已可被視作組織者,且案中3名被告均是熟知《公安條例》的律師,認為眾被告是有計劃及有意圖不理會警方的反對,法庭亦不能因為遊行期間沒有暴力事件發生而指責檢控不合比例,因這會令法例形同虛設。故裁定眾被告組織及參與罪名均成立。

疏散計劃與遊行路線相同非巧合

法官胡雅文在裁決指出,被告強調在「疏散」人群只是虛有其名,事實是有計劃的未經批准集結,形容是衊視法例和繞過警方反對。被告按原來計劃帶領參與者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具其代表性,「疏散」計劃和原定遊行路線相同,亦非巧合。

3名被告是熟悉公安條例的律師

胡官指出,眾被告均和民主派有聯繫,其中3人更是熟悉《公安條例》及經驗豐富的律師,相信他們是因其身份而獲邀,是經過深思熟慮。民陣在遊行前曾因首次遭警方拒批遊行而表示憤怒,有關消息亦被廣泛報道,這亦意味被告是得悉警方反對遊行。

案中9名被告,將於4月16日判刑。(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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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持橫額難促成遊行

至於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一罪,控方引用案例指,遊行的要素是依照路線進行,指引路線者即是組織者。若眾被告沒有手持橫額帶頭,難以促成遊行。縱然非每一個被告曾發言和指示,但無礙他們成為組織者,他們被視為一體和共同行動,同等有罪。被告得知警方反對後仍願意牽頭。當天的遊行未經批准,這適用於全部被告,包括未有和持橫額並從第17個閘口離開的吳靄儀,因她於較早前被拍攝到和其他被告在一起。

無發言不代表非組織者

被告卻辯稱非以組織身份出席記者會,亦非是次遊行的申請人,故他們不是組織者。此外,部份被告沒有叫口號,亦沒發表言論動員參加者,首被告黎智英稱他沒有設計遊行路線,錄影片段顯示糾察持黑帶圍繞被告和橫額,可見黎只是跟隨糾察指示路線。胡官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黎或其他被告在場的原因,也無法證實被告所知所聞,或其行為的意圖,但這不代表他們並非組織者。

警方未有行動與被告是否參與集結無關

辯方曾指,警方當日無盡責維持秩序,當主辦單位不按指示時,被告掀起橫額遊行,警方無動於中。又指警方也知悉這疏散計劃,認為警方預料集會人數眾多,有擠迫的危機,默許民陣以「流水式集會」應對。

警採容忍態度只為避暴力衝突

但胡官認為,警方採取較為容忍態度,有合理理由撤走現場警力,以免發生衝突,何況當日集會主題為抗議警暴,這亦與被告是否有意圖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無係。即使警方無視民陣的訪問等,亦不會令該次公眾遊行變成「疏散計劃」。她不認同警方當日是視若無睹,認為他們有事前部署,望將出現暴力衝突的機會減至最低。

2019年8月18日的遊行被控,全日均無暴力事件發生。(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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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並無迫切疏散需要

辯方亦有指如當天雨勢大,在維園可造成嚴重傷亡,或有人踩人事件,當警方沒有盡責疏導人群,被告有必要組織和參與有序疏散。法官認為,以必要作辯解只會用於極端情況,但在本案中,未見有迫切或即時發生嚴重死傷的風險,認為以這辯解其疏散計劃亦不能成立。

終院裁定遊行集會要先知會警方

辯方亦有挑戰《公安條例》相關條文違憲,指它對集會和遊行自由,施加的限制不合比例。胡官指終審法院已於2005年梁國雄一案,裁定公眾集會和遊行需事前通知警方,屬於合憲,警方亦可對集會和遊行施加限制。胡官認為,法庭不能再重新考慮該法例是否合憲。

辯方稱未經批准集結的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是過重,會對遊行活動產生寒蟬效應,法官並不認同,她引述警方的數據,指於2019年就有逾880次獲授權的公眾集會和遊行。

被告們今日被裁定罪成後離庭的情況。(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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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無實質執法行動可被挑戰

另外,辯方質疑在案發後一段時間才拘捕檢控他被告是違反他們的權利。辯方重申警方當日未有警告或採取行動阻止遊行,各被告是行使權利和平遊行。胡官認為當日警方未有採取執法行動,被告的集會和遊行的權利無受限制。根據案例,在執法層面挑戰違憲,需針對實際的執法行動,惟本案中沒有行動可被挑戰。辯方未能成功挑戰相關法例違憲,故拘捕各被告亦屬合法。法官又指,被告是有計劃和意圖不理會警方反對遊行,如果因遊行沒有發生暴力事件,便指責檢控屬不合比例,將會令這法例形同虛設。

重申法庭不干預律政司檢控決定

胡官補充,《基本法》第63條列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法庭一般不會干預律政司的檢控決定。除非檢控涉及濫用法庭程序,否則法庭不會處理檢控決定。

案件編號:DCCC 5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