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7男女科學館廣場非法聚集罪成 明年1月判刑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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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有市民發起「圍魏救趙」行動「營救」被困校園內的示威者,逾百人在尖沙咀科學園一帶被捕。其中4女3男早前否認非法集結等罪受審,今(12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暫委法官黃士翔指,發生非法集結的科學館廣場地方大,雖然有逾百人聚集,但他們步伐緩慢,故若眾被告想遠離聚集人士必能成功。但他們最後在人群中被捕,並身上攜有示威者常見裝備,因而裁定他們罪成。案件押後至1月22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患有寬關節發育不健全症的24歲女被告獲准續保釋。

7名被告依次為王晋彥(24歲)、鄭康成(19歲)、賴恒基(31歲)、趙穎琪(26歲)、葉佩珊(28歲)、羅芷君(24歲)、王伊婷(31歲),他們否認於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園廣場一帶參與非法集結。王伊婷另否認於同日同地管有鐳射筆。

2019年11月18日早上,多人在尖東一帶聚集被捕。(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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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有1至2百人集結

法官裁決時指,案發時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部份人組成傘陣向警方推進,或辱罵警方等。以上明顯是擾亂秩序的行為,使他人害怕示威者會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當時有一個非法集結在進行。

有人叫囂並有傘陣必然留意到是非法集結

法官續指,雖然這場非法集結的時間較短,但當時有聚集人士叫囂,舉起傘陣。故任何人案發時若出現在科學館廣場,必然會留意到有非法集結發生,包括7名被告。

法官又指,聚集人士雖然有逾百人,但他們步伐緩慢,而且科學館廣場地方大,任何人若想遠離聚集人士,必能成功。但7名被告偏偏是在警方小隊圍截的135名聚集人士中的其中一名,是故他們明顯是非法集結人士其中一部份,亦知道集結人士有人進行「受禁行為」。

7被告被捕時均穿黑衫黑褲

法官另指,7名被告案發時大多身穿黑衫褲,或攜帶隨時能換上的黑衫褲。他們案發時更是在沒有合理辯解下,身上分別攜有不同示威者常用的裝備,包括防毒面罩、護目鏡、口罩、生理鹽水、雨傘等。所以,唯一不可抗拒的推理是,當時各被告非被困在非法集結中的無辜過路者,而是有備而來,準備參與在場的非法集結。

王攜帶鐳射筆管武罪成

基於以上分析,法官裁定所有被告非法集結罪成;另王伊婷因在非法集結中攜帶示威者常用的鐳射筆,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同案兩名被告鄧朗言(18歲)及吳鎮鋒(23歲),早前承認同一項非法集結罪,分別押後至1月8日或22日判刑。

案件編號:DCCC 85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