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唯一女子認製爆炸品 把火柴爆燃物塞網球 效果差未使用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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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港人」中唯一女被告喬映瑜,在內地服畢刑期並遣返回港後,今(11日)在區域法院承認製造爆炸品等罪。案情透露她曾在與男友在旺角租用的單位內放喉管炸彈,她亦嘗試剪及刮下火柴頭的爆燃性物質,並注入網球,以製造煙霧,計劃在社會事件時使用,惟測試時發現效果不佳,最後未有使用。法官把案押後至1月31日判刑,被告須繼續還柙。

法官陳廣池提到,本案涉跨境潛逃,當時的社會背景亦遠比案例嚴重,其他涉及這案的被告只判囚10個月,但控方沒有跟進,直言感到詑異。

旺角通菜街單位藏爆炸品

女被告喬映瑜(36 歲)承認管有和製造爆炸品,以及妨礙司法公正共3罪,指她於 2020 年 1 月 14 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某單位,和黃棨騫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俗稱喉管炸彈的爆炸品,以及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與廢中恩典等人助12港人潛逃

她另被指在2019年12月至 2020 年8 月 23 日,在香港連同「廢中」、「恩典」及其他人,協助她與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臨福、黃偉然、李子賢、郭子麟、鄧棨然及李宇軒,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和阻礙警方的調查引發的刑事訴訟。

藏大麻罪獲准存檔不起訴

被告原亦被控1項藏毒罪,指她管有大麻。她否認該罪,控方申請把該罪保留在法庭檔案,獲法官批准。

警方搜查單位發現喉管炸彈

案情指,被告為涉案旺角單位的租客。警員於2020年1月14日採取行動,截停離開單位的黃棨騫和另外兩人。警員進入單位後,在一個膠箱內發現一個膠袋,內有一枚喉管炸彈。此外,警方亦檢獲一瓶由火柴頭刮下來的物質,經檢定後證實為爆燃性炸藥;以及合共44顆剪下來的火柴頭,檢定後證實因中間有木料,無法有效爆燃。

透過TG聯絡欲逃潛逃人士

被告因此遭警方通緝,並參與潛逃計劃。她和其他涉案人士透過Telegram聯絡,並決定乘坐快艇潛逃到台灣。涉案人士有不同分工,包括學習駕駛快艇、在潛逃前提供藏匿的「安全屋」、設計見面和通訊時所用的暗號,以及一旦被截查便訛稱正前往釣魚等。

於2020年8月23日早上,被告等共12人乘坐由鄧棨然駕駛的快艇離港,但其後非法進人內地水域時,被中國執法機關截查拘捕,被告於2022年8月23日返港時被捕。

喉管炸彈欲用於社會事件

被告在警誡下稱,她和黃棨騫為情侶,兩人都有單位的鎖匙。黃曾稱因單位位於香港中心點,因此會把喉管炸彈放在單位,在社會事件中使用時方便運送,被告曾在單位內見過該炸彈。

認剪及刮下火柴頭物質塞入網球

被告亦承認剪下火柴頭和刮下火柴頭的物質,打算把火柴頭塞進網球,圖在社會運動中點撚,以製造大量煙霧,造成混亂,吸引媒體的關注。惟她測試後,效果不符預期,把剩餘的火柴頭及刮下的火柴頭物質留下備用。

快艇航行時負責把風

就潛逃計劃,被告指是一名叫「恩典」的女子資助計劃,曾為被告和另外5人出資逾60萬。另一名叫「廢中」的人士則安排潛逃。被告在計劃擔任聯絡角色,聯絡和轉達指示給涉案人士。此外,她在航行期間負責把風。鄧棨然交給她一部經設定的衛星電話,她按指示每隔30分鐘發送訊息匯報予「廢中」。

求情稱潛逃計劃中只負責數人

辯方求情指,涉案喉管炸彈由黃棨騫帶到單位。被告自己則曾把火柴頭塞進網球,但測試後效果欠佳,已丟棄該網球,因此警方未有檢獲。至於潛逃計劃,辯方指,被告在案中負責數人,部份人士更在現場才認識。

辯方又指,被告在內地被囚禁兩年,返港後則被還押1年4個月,之後協助警方,曾錄取口供。辯方強調,被告已深感後悔,重犯機會極低。但陳官稱,潛逃部份及當時的社會環境,認為屬大規模的跨境罪行,遠比其他妨礙司法公正案件嚴重,直言對控方沒有後續金行動感詫異,辯方則指控方沒有要求覆核,若在相同案情背景下判重刑,會對被告造成不公,陳官即指這不代表控方做法恰當。

案件編號:DCCC 928、103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