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屏幕墮下令舞蹈員Mo重傷 舞台工程公司認罪罰42萬

撰文:江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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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男團MIRROR在2022年7月於紅館舉行演唱會期間發生嚴重意外,3名舞蹈員受傷,其中李啟言(Mo)表演期間被墮下的屏幕擊中頸部,需長期接受治療,專家調查後認為意外成因為框架質素差劣、承載量大、沒有加裝安全鏈作為保險,令框架出現金屬疲倦而掉下。負責安裝屏幕框架的協興隆,其代表今 (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6項控罪。

裁判官判刑指協興隆有份安裝設備,理應確保懸掛系統能夠承受設備重量。行業過去單靠目測屬一貫陋習,過去沒有發生意外不代表不會發生,是次不幸事件便造成一名舞者重傷。舞台設備日新月異,但愈複雜的設備,愈需要專業人士監督,而非依賴過去經驗,認為協興隆在事件上責無旁貸,認為本案的3名被告刑責大致相同,判協興隆罰款42萬元。

涉及6項檢控的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今日 (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42萬元。(資料圖片/魯嘉裕攝)

被告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由律師代表承認6項罪名,包括2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2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式物質是安全的,及1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1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罪。

求情表示歉意並祝傷者早日康復

辯方律師求情指協興隆對事件感到極之不幸和遺憾,致以最深切歉意,事後積極配合調查,認罪承擔責任展示悔意,祝願傷者早日康復。案中機械設備由藝能設計及指定生產供應商,協興隆只負責安裝,承認用目測方式有不足,這屬恆常安排,這事後已積極改革並委任多名專業人士參與工作。

協興隆負責舞台機械工程

案情指,藝能是演唱會的舞台工程總承辦商,負責舞台搭建、安裝天花位置鐵架等設備。協興隆為藝能分判商,負責演唱會舞台的機械工程,包括懸吊系統和升降台裝置等機械裝置以及維修保養和運作。

安裝後只作目測測試

涉案的LED顯示屏靠懸吊系統吊在舞台上空,每個顯示屏金屬框架頂部左右兩邊,均有鋼纜連接到舞台天花鐵架上的絞車,懸吊系統由協興隆從內地訂購,並由其僱員負責安裝,安裝後,協興隆的僱員白漢傑曾以目測進行簡單的安全及功能測試。

綵排期間有舞蹈員墮下升降台

2022年7月25日至28日24名舞蹈員在顯示屏下方演出。25日綵排期間,升降台的面板在降下後沒有按原定時間升回舞台地面的高度,由於燈光昏暗,導致舞蹈員羅德智從舞台地面,墮下2至3米到該已降下的升降台面板上,令羅胸口、頸部及膝蓋等受傷。

舞蹈員李啟言(Mo) 表演時被屏幕擊中頸部嚴重受傷,至今仍需接受治療。

屏幕墮下擊中2舞蹈員

在7月28日的意外則發生在第4場表演期間,1部懸掛在舞台上的大型LED顯示屏連同其金屬框架突然墮下,擊中2名舞蹈員,即李啟言及張梓峯,導致李啟言頭部及頸脊椎嚴重受傷,需要長期留醫接受治療。

專家框架鋼纜因金屬疲勞斷裂

專家調查後指,顯示屏框架頂部的其中一條鋼纜突然折斷,引致LED顯示屏及框架一同墮下。該鋼鑬因金屬疲勞斷裂,或因鋼纜質素未如理想、低估了顯示屏的實際重量、絞車系統設計欠周詳安裝,及有異常或沒有額外鋼纜作為保險之用等,均可能導致金屬疲勞。藝能亦沒有派出合資格工程師為系統進行詳細檢驗,亦沒確保協興隆的安裝及處理工作達到安全要求。

同案另兩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罰款

勞工處事後就事件進行職業安全及健康和僱員補償方面的調查,並在2023年1月指處所佔用人和僱主、即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和舞館有限公司,涉嫌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和《僱員補償條例》。

另外兩名被告,舞館有限公司、及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分別涉5項、及4項檢控,他們均於去年11月承認控罪,分別罰款22萬元及13.2萬元。

▼2022年7月28日 MIRROR演唱會巨型屏幕跌下▼

上述處所佔用人和僱主違例事項包括:沒有為僱員提供安全作業裝置和安全工作系統、沒有向勞工處處長發出意外通知、沒有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等。勞工處當時指,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根據有關條例向上述公司共提出15項檢控。

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所有持責者發出強烈信息,必須根據法例保障僱員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絕不容忍違法行為。

藝能、協興隆、Studiodanz涉及15項控罪一覽:

佔用人: 藝能工程有限公司

1/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7條:佔用人沒有就一間公司的僱員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即懸吊LED 顯示屏的系統,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2/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7條:佔用人沒有就一間公司的僱員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即懸吊LED 顯示屏的系統,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3/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13條:佔用人沒有在造成一名僱員遭受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外發生後 24 小時內,將該宗意外通知一名職業安全主任

4/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13條:佔用人沒有在造成兩名僱員遭受嚴重身體傷害意外發生後的 7 天內,以書面向一名職業安全主任報告該意外

僱主及佔用人: 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

1/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條:僱主沒有確保僱員於安裝 LED 顯示屏時的安全及健康

2/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條:僱主沒有確保僱員於 LED 顯示屏下方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

3/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7條:佔用人沒有就一間公司的僱員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即懸吊LED 顯示屏的系統,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4/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7條:佔用人沒有就一間公司的僱員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即懸吊LED 顯示屏的系統,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5/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13條:佔用人沒有在造成一名僱員遭受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外發生後 24 小時內,將該宗意外通知一名職業安全主任

6/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13條:佔用人沒有在造成兩名僱員遭受嚴重身體傷害意外發生後的 7 天內,以書面向一名職業安全主任報告該意外

僱主: Studiodanz Company Limited (舞館有限公司)

1/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條:僱主沒有確保僱員於進行舞蹈綵排及表演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

2/僱員補償條例第15條:僱主沒有就 2022 年 7 月 25 日發生的意外,於意外後 14 天內按訂明的格式向勞工處處長發出意外通知

3/僱員補償條例第15條:僱主沒有就 2022 年 7 月 28 日發生的意外,於意外後 14 天內按訂明的格式向勞工處處長發出意外通知

4/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僱主未有就一名僱員有一份由保險人所發出的有效保險單

5/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僱主未有就 23 名僱員有一份由保險人所發出的有效保險單

案件編號:KCS 1557-1562/2023

▼2022年11月11日 MIRROR演唱會調查報告及拘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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