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游乃強被廉署調查上訴得直 律政司申請終院上訴證明書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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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在3個記者會上,披露721當晚帶隊進入南邊圍村調查的警司游乃強被廉署調查,被裁定3項披露受查人身份罪成遭判囚。林早前不服定罪提上訴,獲高等法院法官游德康裁定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裁決,擬提出終極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排期至3月7日在高院開庭,處理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林被裁罪成原被判囚4月

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正在進行,而向公眾披露受查人游乃強之身份。他原審時被裁定罪成,遭判囚4個月。

官指林沒有披露游涉貪受查裁上訴得直

游官早前頒下裁決指,根據相關條例的立法歷史、原意及案例等,該條例必須被解讀為披露涉及貪污的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故在此相對而言狹窄的解讀下,林沒有直接或間接地對公眾披露游乃強當時是第II部所訂罪行下受調查人的身份。林就游乃強正接受廉署調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披露不受本案罪行所覆蓋,因此林沒有觸犯有關法例,裁定其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3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