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冠麟|網紅擦邊、越軌、違法日趨頻繁——我們是否成了「共犯」?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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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黃冠麟

本文初稿成於4月9日,旨在探討熱衷流量的網紅「劉馬車」的多頻犯罪行為,與流量化的網絡生態,是否有互相強化、增長的關係。劉氏案底之多、罪名之廣,在近年香港的網絡生態中,可謂無出其右。跨境深港兩地,層出不窮的非禮、襲擊以至冒充代言詐騙案,其犯罪生涯的時間序列,與其網絡知名度可謂同步演進。

過去社會將這種連環、持續犯罪,以「心理變態」或「不知悔改」概括論之。近十年社會發展進步迅速,通訊科技與平台,已於這段時間更迭換代幾次。以往對於嫉惡如仇的良善之輩,於報章、網媒、社交平台痛斥其非,可以為身邊朋友端正三觀。但在今日,罵者於網上多鬧兩句,卻可能被社交媒體以「參與度」為導向的演算機制,異化為對此等行為的「支持」,甚至對涉事網紅自動提供獎勵。「流量為王」之下,產生出「白卡聯盟」等好事者,將犯罪行為視為素材。

流量機制的運作速度以秒計算,司法制度的回應速度卻以年為單位。時年17歲的劉氏在2013年涉及恐嚇感化官被加控時,已向傳媒公然分享「忍受變接受,接受變享受,坐監就唔難受」的心路歷程,根本毫無悔意。而社會對他的討論熱度甚至比入獄前更高時,我們必須承認:現有的懲罰邏輯,已經追不上流量經濟的運轉節奏。

「流量可變現」催生「表演性犯罪」

審視現年29歲的「劉馬車」的犯罪經歷,與互聯網發展史並置觀察,可以發現兩條時間線之間有相關處。劉氏出生於1990年代中後期,大眾還是用WINDOWS 98的年代,社會還在努力為「千年蟲」掃盲。其成長於千禧世代,也是所謂的「論壇時代」,高登討論區、香港討論區、UWANTS、迷你論壇等平台,成為網絡文化的核心據點。當時互聯網尚未形成完整的商業閉環,Youtube還未普及,「出名」不等同於有變現流量。

比如至今仍然會被提及的「巴士阿叔」,儘管當年引起巨大迴響,但本質上只是偶發性的社會現象,而非有組織的流量生產。真正的轉折發生在2010年代中後期,隨着YouTube、Instagram等平台在香港的深度滲透,「創作者經濟」全面爆發。

數據極具說服力:以YouTube為例,18歲或以上的香港觀眾超過550萬人次,平台觸及超過98%的18至34歲的網絡用戶,人均每天觀看時間達100分鐘;已有超過180個頻道突破百萬訂閱大關,逾2,000個頻道擁有超過十萬訂閱者;年收入達6位數港元或以上的YouTube頻道數量,按年增長逾20%。這些數據說明,互聯網已從「連接人與資訊」的工具,轉變為經濟系統,其營收主要是「分配注意力」,與電視台吸引收視同理。而與電視節目的「中立廣播」邏輯不同,互聯網媒介平台中的演算法的底層邏輯是用家與資訊交互,再由平台演算預測,以最大化用戶的停留時間與互動率。

大數據之下,用戶的使用習慣與接收推送的控制權,往往也成為系統的計算。這也使得鼓動情緒、無頭無尾、具有爭議的資訊,比真相更具傳播力,更能獲得推送。演算法獎勵奇觀,愈離經叛道的炫耀,獲得的參與度就愈高。《Facebook演算法如何成洪水猛獸 影響心理健康造成社會分化》報道,Facebook前顧員Frances Haugen爆料指,Facebook漠視影響青少年心理健康及造成社會分化的問題,以AI與演算法根據用戶觀看文章的傾向,從而學習出「甚麼人最喜歡看甚麼內容」,繼而找出相似內容的文章推送給用戶,吸引用戶繼續點擊觀看。演算法如此推送的目的,是讓用戶能長時間逗留在Facebook。

「犯罪行為」被合理化為「角色人設」

從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可見,劉氏於2016年於深圳被判囚的猥褻兒童罪,其犯案動機與手法屬典型的「工具性犯罪」,即以犯罪作為滿足獸慾的手段。而據網民統計,2016年至2024年間,劉氏僅有約一年時間未被羈押。涉於香港的案件中,裁判官引用的心理報告更兩度指出其重犯機會「非常高」,而保釋期間他果然再犯風化案,辯方求情時也坦言心理專家的判斷「某程度上都應驗咗」。

然而,若僅將劉馬車視為一般罪犯,便會忽略一個更深層的結構問題:其犯罪行為與社交媒體時代的流量機制之間,存在一種因果性的「偏差強化循環」。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教授Ashley Mears等人的研究指出,內容創作者會將病毒式傳播體驗為具有情感獎勵性的過程,類似吸毒產生的快感——點讚、觀看、評論都被解讀為愉悅信號。另一方面,傳統犯罪的威懾機制——刑罰強度與監管力度——在劉氏身上呈現顯著的邊際效應遞減。犯罪者對監禁產生「耐受性」,而犯罪行為本身反而不斷引發媒體報道與網絡討論,流量與關注度便構成強烈的「獎勵感」,進而激勵更大膽、更高調與高頻的犯罪,引發周期性(出冊即見報)的關注,就像每次開一罐新的汽水時,喝充滿氣泡的第一口的感覺。

在公共行政角度,在劉馬車身上反覆驗證的事實,並非香港孤例,絕大多數地區都有他們在地化的邊緣網紅。當今之世,也有人認為「犯罪」不再是「工具性」地為達成某種目的的手段,而自行將起異化成為「角色人設」:我自認瘋子,犯法很正常;我是網紅,刷流量也很正常——所以我可供展示的「內容」,自然就是違法搏曝光;我被拘捕受審乃至入獄,也是整場「悲劇」中不可或缺的情節需要。世界上絕大多數地區的法律和司法體制模式,源於農業社會、成熟和完備於工業社會,並在社會不斷轉型、互聯網反覆運算發展之下不斷改革。當犯罪本身已成為一場博取注意力的表演,面對今日網路時代,如何實現法律和司法體制的代際發展與提升,已是全球所有治理主體都需要直面的新型治理問題。

「劉馬車」與「白卡聯盟」之所以能成為香港社會熱點,不僅在於其行為出格、屢屢踩線,更因為他們捕捉到並利用了平台流量邏輯與社會情緒。行為愈極端,討論度愈高。他們的影片即使罵聲一片,點擊率依然可觀。因為爭議本身就是流量。但必須強調的是,這些嘩眾取寵的流量追逐並非沒有代價;信息洪流泛盪之下,許多所謂網紅已經「失手在陰間」,更有部份人的異化行為構成犯罪,從刑事毀壞、非禮到發布煽動言論,已有成員因此被捕甚至入獄。行動不斷升級,代價也就愈嚴重。就如劉馬車在香港及內地屢因刑事恐嚇、猥褻兒童、非禮、性侵、打鬥等罪行而被拘捕、被定罪,甚至需在監獄中服刑。

不要成為「共犯結構」的一部分

即便我們確認了流量激勵與再犯之間的正向因果關係,社會又當如何應對?這才是整個問題的核心所在。一個顯而易見的答案是:加強刑罰、延長監禁、嚴厲打擊。然而,筆者希望讀者一同深思。原因很簡單:在當前的資訊生態中,對劉馬車案件的每一次報道、每一條社交媒體討論、每一個YouTube評論區的熱烈交鋒,都在不經意間為其行為提供了「支持」。儘管大家的憤怒是真實的,對受害者的同情是真誠的,要求嚴懲的呼聲是正當的,但這一切被社交媒體的算法機制吸納後,卻產生了與初衷背道而馳的效果。愈是討論他,他就愈「紅」;愈是譴責他,他就愈受關注。這是一個殘酷的悖論,也是不爭的事實。

法庭可以判犯人入獄,但無法完全阻止犯人在出獄後再次成為網絡焦點;平台可以凍結違法者的營收賬號,但無法阻止媒體報道違法者的案件。行文至此,筆者必須提出一個或許令人不適的觀點:我們每一個人,都在某種程度上參與了這個偏差強化循環。每一次在社交媒體上轉發評論,每一次在YouTube上觀看相關影片——這些看似無害的行為,在算法的計算中,都是對「劉馬車」這個內容標籤的「正向反饋」。

當然,筆者絕非主張公眾應對社會上的犯罪事件視而不見、噤若寒蟬。恰恰相反,我認為社會需要更加清醒地認識到流量經濟的運作邏輯,從而更有意識地調整我們的行為模式。當我們下一次看到關於劉馬車的新聞時,不妨問自己一個問題:我圖個口爽的點擊和評論,真的是在幫助受害者獲得公義嗎?

網紅擦邊、越軌、違法日趨頻繁,其行為包裝、異化為「吸睛人設」的扭曲生態,並開始表演化,作為網絡世界持份者之一的我們,要捨得「轉台」。君不見「白卡聯盟」?請緊記,若我們對此視而不見,下一次就會被推送新版的「陳健康」,劉馬車本人或許會再被激化至幾日幾十案,而社會也會扭苗青苗,誕生更多個陳馬車、黃馬車、司徒馬車。

作者黃冠麟是公共行政博士生,文化工作者,學研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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