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龕場】憂影響發牌拒讓亡母上位 孝女百呎劏房與骨灰共存

撰文:呂諾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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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自2017年6月生效,規定私營骨灰龕場必須領有牌照或相關文書才能繼續經營。在此期間,問題漸漸浮現。有家屬指,食環署對暫存骨灰的指示不清,有龕場因擔心影響發牌,拒絕讓早年已購買龕位的先人骨灰暫時存放。
事件令家屬承受很大的精神壓力,她對於未能完成母親遺願、成為「不孝女」深感內疚,加上現時骨灰要存放家中,整天要「偷偷摸摸」擔心被鄰居發現。她無奈形容,在香港是「生時住不安樂,死後仍無安居之所」。
攝影:余睿菁

冼小姐的父母,在2008年時以7萬零8百元在位於屯門青山村的私營骨灰龕場「佛緣精舍」購入兩個龕位,當時合約上寫明,至2047年續期前買方毋須支付任何其他費用,而在此逾10年間兩個龕位一直沒有使用。到了2017年6月30日,《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生效,所有私營龕場要凍結賣位及出租,同年12月,冼小姐的母親因腎病離世,她早年購入的骨灰龕位,卻是無法使用。

冼小姐指,精舍方面解釋擔心影響發牌,一直拒絕讓母親骨灰「暫時存放」。(余睿菁攝)

早半年可「上位」  女:我冇理由希望阿媽早半年死掛?

「買位嘅時候,邊個估到政府會立例......又如果我媽媽早半年過身,就可以過到(在條例生效前上位),但我有咩理由希望自己阿媽早啲過身?」在《條例》生效後,包括「佛緣精舍」在內的所有私營龕場要暫停「上位」,直至正式取得牌照,惟審批需時甚久。冼小姐指,「佛緣精舍」亦有開始申請牌照,深明短期內母親骨灰是無法正式「上位」,但以她所知,食環署沒有禁止新骨灰以暫存方式(即不用石碑封存龕位)存放在龕位內。惟她多番溝通之下,龕場方面仍表示擔心會影響發牌,因此「一刀砌」拒絕「收留」其母骨灰。

在香港,生時因房屋問題住不安樂,離世之後,骨灰仍無安居之所?(資料圖片)

「佢哋就解釋,日後發牌如果要回復原本數目,擔心通知完家屬要起返出嚟之後,佢哋唔嚟處理,咁日後程序就會好麻煩。」冼小姐指,精舍方面一直拒絕讓母親骨灰「暫時存放」,只提出要她每月付350元,在該舍內為母親安放神主牌並作供奉;亦知悉食環署有相關的骨灰暫存服務,但使用以上兩種方式,她都不可直接拜祭母親,認為是沒有意義。現時她將媽媽骨灰  放在家中,雖然本來就與母親關係密切沒感不安,卻仍是受到不少壓力。

現時冼小姐將母親骨灰要存放家中,整天要「偷偷摸摸」擔心被鄰居發現。(余睿菁攝)

慎終追遠盡孝  原來很難

據冼表示,她獨居於100多呎的套房內,十分擔心其他鄰居知道她在房內放有骨灰會惹起爭執,平日都是將骨灰藏於角落,或是用布遮住。當父親和其他兄弟姊妹要前來拜祭時,也是遮遮掩掩帶到公園或庵堂進行。除此之外,她亦因未能完成媽媽心願十分自責,「佢最後一個咁小嘅願望,自己揀地方安葬,我都幫唔到佢做,周圍撲周圍問都係冇結果......好似啲骨灰最後都冇一個終點。呢件事令我好唔安樂,成個人好似冇咗靈魂咁。」冼表示,每天向着媽媽的骨灰裝香時,都會覺得自己是「不孝女」,強烈的罪疚感令她身心俱疲,她只希望,政府可以加快發牌程序,令她和社會上其他人都不會再受這個問題困擾。

根據發展局資料,位於屯門的「佛縁精舍」(no.22),其地契不准許作骨灰龕用途。(發展局網頁截圖)

根據發展局資料,位於屯門的「佛縁精舍」,其地契不准許作骨灰龕用途,列為「表二」龕場。在《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下,要獲取牌照,私營骨灰龕必須符合關乎土地、城市規劃及建築物等方面的規定,任何一項規定不合格,都會列為表二龕場。記者曾就冼小姐的個案向負責人查詢,對方承認,沒有容許冼小姐的母親暫時放置骨灰,但同時表示,食環署沒有解釋相關安排有機會影響發牌,只說「畀唔畀暫時上位」屬機構「自己決定」。負責人指,機構只是被「牽着鼻子走」,指如果食環署明確表示,必會依照指引,讓一眾家屬都不會再有同樣困擾。

梁耀忠批評,自《條例》生效後,多處都可見出現漏洞。(余睿菁攝)

協助跟進事件的立法會議員梁耀忠批評,自《條例》生效後,多處都可見出現漏洞,如今次個案中,食環署對於機構要讓已購買龕位的消費者暫存骨灰,只屬自願和指引性質,他形容如此安排是「好差」,認為沒有強制和清晰要求龕場履行合約責任,致令家屬承受傷痛之時,更要為如何放置骨灰大傷腦筋。除此之外,他又指出,有部分不良機構是明知不會申請成功,仍將程序「一拖再拖」,一再延遲交待和退款安排,梁認為政府應設有遞交文件的限期,並應有完善的過渡性政策,「政府就講緊有過渡性房屋,畀啲未上到樓嘅人住住先;對於已經離世嘅人,『真空期』內係咪都應該有啲好啲安排,好好安置佢哋?」

各界關注骨灰龕法案大聯盟召集人謝世傑則指,現時規定之下,是否讓骨灰暫存不是必須,他認為重點反而在於各龕場是否「有心」申請牌照。以他了解,涉事龕場在一年多以來還未交齊相關文件,而屬於「表二」龕場,「佛縁精舍」自數年前獲城規會許可後,一直沒有進行申請改地契的相關手續。他認為,政府應訂立若相當於9個月的限期,才可以趕絕無心經營的龕場。

謝世傑認為,政府應訂立若相當於9個月的限期,趕絕無心經營的龕場。(資料圖片)

食環署發言人指,根據《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任何人士必須取得指明文書(包括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才可營辦、維持、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私營骨灰安置所。那些緊接《條例》生效前正在營運的骨灰安置所可享有寬限期(由《條例》刊憲日起計9個月,即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如這類別的骨灰安置所在上述限期屆滿時已提交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則寬限期可延至該申請獲最終了結或被撤回時。在寬限期内,上述私營骨灰安置所可在沒有指明文書的情況下繼續營辦,但骨灰安置所營辦人不得出售或新出租龕位。

食環署發言人指,如有關家屬選擇存放「新骨灰」於骨灰安置所龕位內,有關存放應以 暫存方式(不建議以石碑封存有關龕位)處理。(資料圖片)

發言人指,那些在《條例》生效前正在營辦並在2018年3月29日或之前已提交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的骨灰安置所在寬限期內仍可存放「新骨灰」(即在2017年6月30日前並未存放於該骨灰安置所內的骨灰),但有關骨灰安置所須符合《條例》的要求,包括骨灰存放份數須回復至下列(a)或(b)的狀況(視乎何者適用),才可獲發暫免法律責任書︰

(a)     如同時只申請牌照,其骨灰存放份數必須維持在2017年6月30日開始的狀況﹔
(b)     如同時申請豁免書,其骨灰存放份數必須維持在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截算時間)的狀況,除非骨灰是於《條例》在2017年6月30日生效前開始安放於截算時間前已售出的龕位。

如有關家屬仍然選擇在寬限期內存放「新骨灰」於骨灰安置所龕位內,有關存放應以暫存方式(不建議以石碑封存有關龕位)處理,以便在上文(a)或(b)的情況下可較容易遷移骨灰。政府已於2017年7月去信骨灰安置所營辦人,向他們清晰解釋上述事宜,亦表明他們應向消費者解釋。龕位的使用涉及私人訂立的協議,消費者需依賴出售協議的條款以保障其權益。如有需要,應諮詢法律意見。

發言人續指,發牌委員會已收到佛緣精舍提交的牌照、豁免書及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現正按既定程序處理有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