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男女涉禁蒙面法衝突 官稱在場不作聲也屬參與 全部暴動罪成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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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6日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港九多區有人聚集,灣仔一帶亦有示威活動,至傍晚演變成暴動,多人被捕,其中7男4女被控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名,他們早前經審訊,案件今(23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林偉權指眾被告不是僅身在現場,而是藉現身於暴動集結去壯大暴動人群聲勢,借此鼔勵或支持其他暴動者,即使他們在場不作一聲,或沒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也是參與了暴動,須負上刑責,裁定11名被告全部「暴動」罪成,並把案件押後至5月7日判刑,並會為3名不足21歲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及一名被告的背景及醫療報告,11人須還柙。

11名被告:仇銘芝、梁耀文、黎樂恆、何高僑、梁偉楓、林永聰、張鳳嬌、岑朗賢、蘇朗豪、余雪菁,及梁思婷,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在灣仔杜老誌道跟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的範圍參與暴動。其中7名被告另被控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或防毒面具,另蘇朗豪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屬於3B級別的能發出雷射光的裝置,全部被告所有罪名成立。

2019年10月初,特首引《緊急法》定立《禁蒙面法》,之後連日出現示威及衝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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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眾被告蓄意裝備自己並處於前線

林官在裁決時指出,眾被告當日走進案發地點的範圍直至被捕時,都不是因為路過或旁觀而出現,認為他們是蓄意裝備自己到軒尼詩道參與非法集結,並處於前線,即使知悉發生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仍選擇留在現場,甘願成為暴動人群的一分子,並在警方推進時被捕。

身處現場壯大暴動人群聲勢

林官引用終審法院的判辭指,被告人僅在現場不算犯法,控方須證明被告人有意圖作出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過,被告人毋須作出太多行為,也會令自己成為鼓勵別人犯法的人。

林官續指,本案的11名被告留在現場,是想藉著自己現身於暴動集結,去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借此鼔勵或支持其他暴動者,就算他們到場後不作一聲,或沒有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也是參與該處的暴動,須負上刑責。他又裁定部份被告當時有使用蒙面物品,及藏有鐳射筆等罪名成立。

多名被告有防毒面具等物品

案情指,《禁蒙面法》在2019年10月5日生效後翌日,港九多區都有反修例示威遊行,其中在灣仔一帶的示威,延至近傍晚演變成暴動,警方需設防驅散,並拘捕多人,包括本案的7男4女被告,他們身上有長傘、防毒面具等物品,亦有部份當時有使用蒙面物品及有1人當時有鐳射筆。

案件編號:DCCC 101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