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逾1.52億 中國海油原副總經理袁光宇受賄罪成一審判死緩
6月17日,江蘇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袁光宇,因受賄罪成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袁光宇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袁光宇利用擔任中海石油北方鑽井公司總經理,中海油田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總裁,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總經理,中國海洋石油渤海石油管理局局長,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執行副總裁、總裁,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1.52億餘元人民幣。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袁光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袁光宇,男,漢族,中共黨員,1959年出生,1982年在石油大學(原華東石油學院)獲鑽井工程專業學士學位,2001年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研究生畢業,2004年中歐國際工商學院CEO班畢業,2007年中歐國際工商學院EMBA畢業。曾任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執行董事以及首席執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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