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局許正宇:強積金置業減低收入滾存增值效果 影響退休儲備
撰文:李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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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場上有建議政府允許強積金置業的意見,去年政府曾回應指不排除任何可能性。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7日)書面回覆謝偉俊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提出的相關問題指,強積金屬長線投資,原意為讓成員不斷將收入滾存增值,達至積少成多。若容許計劃成員提早提取金額,會令成員失去滾存增值的機會,削弱強積金制度的完整性,所以必須審慎評估措施對退休儲備造成的影響。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強積金制度的設立旨在協助市民儲蓄退休。任何容許提早提取累算權益的建議,包括用作首次置業,必須考慮到計劃成員用作退休儲備的累算權益會相應減少。強積金屬於長線投資,並具有複息效應的特點,其設計原意在於讓強積金權益能在計劃成員的工作生涯中不斷滾存增值,達至積少成多的效果,故累算權益應盡量保存在制度內,直至就業人士退休時才可提取。
若放寬滾存權益要求、難以達致協助市民作退休儲蓄
如果放寬保存累算權益的要求,容許計劃成員提早提取以滿足置業需要,會令累算權益流失並失去滾存增值的機會,將削弱強積金制度的完整性,難以達致協助勞動人口作退休儲蓄的目的。
房地產投資風險較強積金基金高、本港強制性供款比率偏低
許正宇補充,因此,有關容許計劃成員提早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作首次置業用途並在未來申請安老按揭的構思,必須審慎評估措施對計劃成員退休儲備造成的影響。這些考慮因素包括: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相比,現時本港強積金的強制性供款比率偏低,放寬保存累算權益的要求或令強積金難以達致為就業人士提供基本退休保障的原意;房地產投資的風險較強積金基金投資高,以強積金購買物業將削弱強積金制度分散投資風險的優勢;置業後售出以強積金支付首期的樓宇所得款項,是否需重投強積金的安排等。
不過政府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會持續檢視強積金制度的運作,考慮不同因素,並歡迎各界就改革強積金制度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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