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強積金對沖懶人包|5.1劃界 圖看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新計法

撰文:林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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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明日五一勞動節(5月1日)起實施,即僱主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不可再用作抵銷支付當日起計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日後要計算僱員遣散費或長服金會以「轉制日」、即明日為界分兩部份,轉制日前的部份仍可「對沖」;轉制日之後的部份,僱主需全額支付,不得動用強積金。詳細計算方法、轉制日前後入職有何分別、轉制後權益如何增多,一文看清。

政府已宣布將於今年5月1日實施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不可再用作抵銷支付當日起計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資料圖片)

強積金「對沖」是指僱主在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時,可以利用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來抵銷部分或全部款項,自2000年強積金制度推行以來,一直實施至今。做法被指變相令打工仔在被裁員或面臨公司倒閉時,收到的賠償變少,因此一直備受詬病。

5.1起計遣散費、長服金不可「對沖」

明日5月1日取消強積金「對沖」後,「轉制日」前入職的僱員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將分為兩個部分,「轉制日」前的部分仍可使用強積金供款進行「對沖」,「轉制日」後的款項不再允許「對沖」,僱主需全額支付,不得動用強積金。

今年5月1日取消強積金「對沖」後,當日前入職的僱員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計算將分為兩個部分。(勞工處網站)

5.1為界 遣散費、長服金分兩部分計算

根據現行《僱傭條例》,月薪僱員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為僱員每服務滿一年可得終止僱傭關係前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的三分之二,每月工資上限為22,500元。取消「對沖」後,在「轉制日」之前入職的僱員,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式如下:

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會以「轉制日」為界,分為轉制前及轉制後兩部分:
轉制前部分:
僱員在「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 2/3 × 「轉制日」前的服務年資
轉制後部分:
僱員在終止僱傭關係前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 2/3 × 「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

假設一名僱員「轉制日」前的服務年資為4年,當日前的最後一個月工資為15,000元,而「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3年,僱傭合約終止前最後一個月工資為18,000元。其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分為兩部分,分別為轉制前部分的40,000元(15,000元 x 2/3 x 4年),以及轉制後的36,000元(18,000元 x 2/3 x 3年),合共為76,000元。

假設一名僱員「轉制日」前的服務年資為4年,當日前的最後一個月工資為15,000元,而「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3年,僱傭合約終止前最後一個月工資為18,000元,轉制後可獲76,000元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勞工處網站)

值得一提的是,取消「對沖」不具追溯力,即如僱員在「轉制日」之前已受僱,僱主可繼續用其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不論是在「轉制日」前後作出,亦不論是強制或自願性供款),「對沖」轉制前部分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另外,僱主可繼續用其強積金自願性供款,以及按僱員服務年數支付的酬金,「對沖」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包括轉制前或後的部分。

轉制前部分可用強積金對沖 不論何時供款

以前述的同一例子,假設僱員在7年僱傭期間,只在「轉制日」生效時獲一次加薪,則僱主期間所作出的強制性供款為68,400元(15,000元 x 5% x 4年+18,000元 x 5% x 3年)。僱主可以上述供款,「對沖」轉制前部分的40,000元。

而保留在僱員強積金戶口的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則為餘下的28,400元,連同轉制後僱主須支付的部分,即36,000元,僱員的合共權益總和為104,400元。

如僱員在「轉制日」之前已受僱,僱主可繼續用其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對沖」轉制前部分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勞工處網站)

取消「對沖」後絕大部分僱員所獲權益較現行制度多

當局指,取消「對沖」後,絕大部分僱員獲得的權益總和,會較其在現行「對沖」制度下所得為多。以前述例子,如未有取消「對沖」,僱員可得的權益為84,000元(18,000元 x 2/3 x 7年),較新制少20,400元。

少數例子政府會補付差額

在個別特殊情況下,僱員在新制下所獲得的權益總和或會較現行制度少,例如僱員在「轉制日」後有顯著工資增長,用「轉制日」前月薪計算的轉制前部分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便會較現行的計算方式有較大的差距。當局指,當這類個案出現時,政府會向受影響的僱員補付差額,確保僱員的權益不會因政策轉變而受損。

政府已宣布將於今年5月1日實施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不可再用作抵銷支付當日起計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資料圖片)

「轉制日」後入職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不變

至於僱員在「轉制日」當日或之後入職,其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全屬「轉制日」或之後的服務年資,計算方法與現行《僱傭條例》一樣,沒有改變。

以一名在轉制日後入職、服務年資為7年的僱員為例,假設其工資一直為18,000元,則其可獲的長期服務金為84,000元,而工作期內僱主作出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75,600元(18,000元 x 5% x 7年),不可用作「對沖」。

打工仔亦可使用政府提供的計算工具,計出強積金「對沖」取消安排生效後,自己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總額。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總額上限維持39萬元

另外,取消「對沖」後,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總額上限維持39萬元,如轉制前後部分相加總和超過39萬元,超出上限的部分須從轉制後部分扣減。假設轉制前部分為20萬元,轉制後部分為21萬元,則僱主可「對沖」全部轉制前部分,而轉制後部分要減去多出的兩萬元,即變為19萬元。

取消「對沖」後,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總額上限維持39萬元,如轉制前後部分相加總和超過39萬元,超出上限的部分須從轉制後部分扣減。(勞工處網站)

解僱後再重新聘請不會節省開支

當局提醒僱主,由於強積金「對沖」改制不設追溯期,無論員工在改制前或改制後才入職或被解僱,其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都會按日子計算,並不會節省開支。解僱後再重新聘請,亦不代表僱員在5月1日後的受僱日子可繼續對沖。

▼例子一▼

當局提醒僱主,由於強積金「對沖」改制不設追溯期,無論員工在改制前或改制後才入職或被解僱,其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都會按日子計算,並不會節省開支。(勞工處網站)
當局提醒僱主,由於強積金「對沖」改制不設追溯期,無論員工在改制前或改制後才入職或被解僱,其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都會按日子計算,並不會節省開支。(勞工處網站)

▼例子二▼

當局提醒僱主,由於強積金「對沖」改制不設追溯期,無論員工在改制前或改制後才入職或被解僱,其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都會按日子計算,並不會節省開支。(勞工處網站)
當局提醒僱主,由於強積金「對沖」改制不設追溯期,無論員工在改制前或改制後才入職或被解僱,其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都會按日子計算,並不會節省開支。(勞工處網站)

政府資助330億元 分擔轉制後僱主支出

政府會提供25年過渡期、總額超過330億元的資助,分擔轉制後僱主部分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支出。每年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設有每年50萬元「封頂」金額,勞工處指,本港接近9成中小微企每年的相關支出應不多於此金額,故可受惠於50萬元界線內每宗個案較高的資助。

政府已宣布將於今年5月1日實施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不可再用作抵銷支付當日起計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資料圖片/廖雁雄攝)

家庭傭工、18歲以下、65歲以上僱員不適用新制

如僱員本身不受強積金或其他法定退休計劃涵蓋,僱主亦無須替這些僱員作出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的話,強積金「對沖」取消制度則不適用,其中包括家庭傭工,不足18歲或65歲以上的僱員。此類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會維持不變,以終止僱傭關係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