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婦切胰臟數月後亡 港大深圳醫院醫生仍接診 家屬欲追刑責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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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前報道,在無明顯的惡性腫瘤組織學證據下,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在2018年對77歲女性患者張玉華實施了「全胰切除術」(全胰臟切除),手術後幾個月患者因嚴重肝衰竭等原因離世。其後患者女兒向深圳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訴訟,至2023年11月,法院二審判決港大深圳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但家屬近日再次向內媒表示,主治醫生也應負有刑事責任,從2021年以來,她多次向深圳公安報案無果,主治醫生仍然坐診。

《新京報》報道稱,77歲的張玉華在港大深圳醫院接受手術後兩個月離世。(《新京報》)

張玉華的女兒郇女士說,從2021年以來,她多次報案無果,警方既不立案,也不予不立案通知。她表示:「據我所知,在我母親去世前的同一年,紀某也發生過沒發現患者有腫瘤,摘除器官致死的事件,同樣是賠償解決的。如果當時家屬追究他刑事責任,我母親的事情就不會發生,這樣的醫生應該得到法律的制裁。」

郇女士稱,她也曾向深圳衛健委反映此事,對方因「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決定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內媒《津雲新聞》在港大深圳醫院預約掛號網站查詢,資料顯示,主治醫生紀某目前是肝膽胰外科副主任、主任醫師,目前仍在接診。

主治醫師是否應被追究刑責?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范辰律師認為,本案中,廣東中一司法鑑定機構和法院均認定,港大深圳醫院的過錯與張玉華的不良治療後果存在主要因果關係。因此,主治醫生紀某涉嫌醫療事故罪,應被追究刑事責任。范辰律師表示,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港大深圳醫院爆發嚴重醫療事故。(資料圖片)

此外,范辰律師認為,深圳市衛生健康委的處罰並不恰當。「《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張玉華於2018年12月2日在醫院辭世,其家屬於2020年10月向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反映此事,此時行政處罰並沒有超過兩年的時效。」

港大深圳醫院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文回應事件。(港大深圳醫院)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故意傷害罪要求犯罪人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醫生進行手術通常是基於治病救人的目的,並非故意傷害患者,即使後續證明診斷錯誤,也不能直接認定醫生存在傷害故意,所以很難構成故意傷害罪。在本案中,張玉華的主治醫師僅依據外院的檢查報告就診斷為胰腺癌,而且在手術過程中沒有發現病灶時沒有及時告知家屬,也沒有對手術方式進行重新評估和調整,繼續進行手術,這種做法屬於對患者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涉嫌構成醫療事故罪

付建律師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可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若對複議結果不滿意,還能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覆核,同時也能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