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漢應聘遠洋船員 出海難忍暈船自殺 家屬索逾200萬法院駁回
來自湖南的王某2023年應聘船員赴遠洋捕撈,但出海後出現嚴重的暈船情況,難受到「用手、用瓶子敲打自己腦袋,甚至用頭去撞牆」,最終在船艙內自縊身亡。家屬稱,王某常年在內陸生活,「他連大海都沒見過」。
經協商,某遠洋漁業公司需賠償20餘萬元(人民幣,下同),但王某家屬以賠償金額過低等為由,要求法院撤回協商結果,並索賠200餘萬元。寧波海事法院一審駁回王某家屬的訴訟請求。10月20日,王某家屬透露,今年8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報道,王某家屬稱,王某學歷不高,此前曾在湘潭當地和廣東打工,沒有在漁船上工作的經驗,「我們從小生活在內陸地區,之前連大海都沒見過,更別說出海了。他應聘遠洋漁船船員的時候已經43歲了」。
一審判決書顯示,2023年3月,王某與某船員服務公司簽訂《普通船員勞動合同書》,經王某同意,他被派遣至某遠洋漁業公司的漁船上從事公海金槍魚(吞拿魚)打撈工作,擔任船員崗位。當年5月15日,王某的親屬接到某船員服務公司的通知稱,王某5月12日在船上自殺身亡。
家屬提供的漁業船員證複印件顯示,王某在2023年2月完成基本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可在海洋漁業船舶上從事普通船員工作」,證件有效期截至2028年2月。
案件一審時,船員服務公司曾向法院提交一份的證據顯示,2023年3月,王某曾參加該公司組織的船員安全與法治教育培訓,其中包括「由普陀區健康教育所心理專家老師對船員進行心理健康培訓,如何在船上正確進行自我心理調適等」。
不過,同船船員證實,王某出海後嚴重暈船,無法進食,一吃就吐,甚至吐出膽水,身體狀態非常差。而在王某自縊前,他居住在機艙上的雜物間,雜物間不僅堆放了滅火器、消防水管等雜物,還沒有空調,而且噪聲大,他難受到「用手、用瓶子敲打自己腦袋,甚至用頭去撞牆」。此外,漁船上並沒有醫護人員,船員每天的工作時間不少於12小時,且中午沒有休息時間。
2023年8月25日,某船員服務公司和某遠洋漁業有限公司與王某母親簽訂《調解協議》,約定某遠洋漁業有限公司一次性補償20萬元、交通補助1萬元。惟王某家屬之後認為,協議中約定的賠償金額明顯低於海上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金的正常賠償金額、忽略王某名下3位被撫養人的權益等原因,顯失公平,希望法院判撤銷原定協議,並賠償200餘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已被海警局認定為自縊身亡,無證據證明三被告存在侵權行為或對其自縊行為存在明顯過錯。事發後,各方以《調解協議》方式約定補償,並未顯失公平,王某家人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因此,法院不予採納王某家人的訴請,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王某家人上訴。今年8月,該案二審判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調解協議》是在舟山當地政法機關參與的情況下,經矛盾調解中心協調溝通後簽署,程序合法,多名王某家屬全程參與協調溝通。關於《調解協議》是否存在可撤銷的情形,王某家屬提出本案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理由,均無相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書顯示,根據事故報告和事故調查報告,船長及多名船員均證明王某因暈船無法勝任工作,勞務公司和船長也同意盡早送其回國,並無專門針對其的侵權行為,故本案並無證據證明勞務公司以及漁業公司對王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0月20日,王某家屬稱,王某的遺體在2023年送回國後已火化並安葬,對於該案是否申請再審還會繼續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