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醫生涉姦兩幼女判六年 檢察官父作無罪辯護 質疑被害人年齡
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2月19日,開庭再審一宗備受關注的醫生強姦幼女案。案中被告人為一名鄉鎮衛生院醫生,其父親是曾任藍山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劉志軍,並親自為兒子作無罪辯護。
案件此前經兩審,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再審開庭持續約四個半小時,法院未當庭宣判。辯方在庭上質疑關鍵證據存在瑕疵,包括詢問錄像無聲音、被害人年齡可能虛假等。
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案件被告人為「90後」的劉某贇,是湖南永州市藍山縣某鎮衛生院的醫生。檢方指控,他與兩名通過網絡結識、案發時均未滿14周歲的女孩發生性關係。
起訴書指,2023年9月21日,劉某贇與出生於2009年10月的來某某在江華縣某酒店房間內共處一室至次日早晨,其間發生一次性關係。另一名被害人廖某某出生於2010年2月,檢方指控劉某贇於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間,在永州市冷水灘區某酒店與她發生了三次性關係。
根據中國刑法,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以強姦論,從重處罰。2024年8月,江華縣法院一審以強姦罪判處劉某贇有期徒刑八年。劉某贇提出上訴後,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判定罪準確,但鑑於劉某贇在犯罪過程中未使用暴力、威脅等惡劣手段,亦未造成嚴重後果,認為量刑偏重,故改判有期徒刑六年。
然而,劉某贇始終否認與兩名幼女發生性關係。其辯護人、同時也是其父親的劉志軍(曾任藍山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堅持為兒子作無罪辯護,並指出案件關鍵證據存在重大瑕疵。
首先,劉志軍提出,公安機關對被害人來某某的四次詢問均未進行有效的同步錄音錄像,其中錄像沒有聲音,首次詢問時來某某更佩戴了口罩。辯方認為,這不符合相關司法解釋對訊問未成年人時「錄音錄像聲音、圖像應當清晰穩定,被詢問人面部應當清楚可辨」的要求,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對此,一審法院指出錄像雖無聲音但能辨認當事人形態正常;二審法院則解釋無聲音系設備故障所致,公安機關已作合理解釋。
其次,劉志軍在一審時即質疑來某某年齡虛假,指出其陳述的農曆出生年月與醫學出生證明不符,推測其實際出生年份可能為2008年10月或更早,若如此則案發時已超過14歲。據被告人母親楊雙菊向媒體表示,在再審前,法院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調取了來某某的疫苗接種記錄,但該記錄僅自2018年開始登記,且「2018年前為補錄,信息來源標注的是不詳」,難以據此準確推斷真實年齡。
至於另一被害人廖某某,辯方對其身份陳述提出質疑。二審判決書顯示,廖某某在描述劉某贇外貌時稱其為「黑髮寸頭、圓臉、身高170厘米」。但劉志軍指出,除戴眼鏡外,其兒子實際是瘦長臉、非寸頭、身高180厘米,認為兩者存在明顯矛盾,說明廖某某根本不認識劉某贇。不過,二審法院認為,身高描述差異與廖某某系未成年人且距離事發已有七個多月,存在記憶偏差符合其身心特點。
此外,由於劉某贇與廖某某通過微信號聯繫,網絡身份與現實身份是否一致亦是辯方質疑重點。被告人母親楊雙菊稱,二審時顯示與劉某负聊天的微信號有「開學初三」、「明天中考了」等身份信息,但案發時廖某某還是初一學生,認為聊天對象並非廖某某。她進一步指出,補偵證據顯示,劉某贇微信轉帳紅包的接收人包括一名2007年出生、案發時讀初三的廖某乙,認為是「身份信息張冠李戴」。
但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恢復提取的聊天記錄中,廖某某指認了與劉某贇3次發生性關係前後的對話,內容涉及的賓館名稱及房間號能與劉某贇的開房記錄、汽車行駛軌跡印證,且一審時劉某贇曾供述與廖某某見面時感覺她年紀很小,故認定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劉某贇明知廖某某系幼女而實施姦淫。
報道亦提到,被害人來某某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劉某贇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終生心理康復費用等共計215.2萬元人民幣。一審判決指出,來某某因此事件出現割腕自殺傾向,被迫停學轉學,需要長期甚至終生心理治療。法院判決劉某贇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286.24元人民幣,二審維持該賠償判決。
據報道,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1月作出再審決定,稱本院院長發現本案符合再審立案的條件,決定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12月19日的再審開庭持續約四個半小時,未當庭宣判。楊雙菊則向媒體表示堅信兒子無罪,希望再審能夠依法公正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