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打工仔隱形加班134小時 收工後常網上開會 法院判賠¥1.4萬
撰文:吳真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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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宗勞動爭議案,一名職員在非工作時間被安排參加線上會議、處理工作,法院最終認定其實質佔用員工的休息時間,判令僱主須支付勞動者加班費14000元(人民幣,下同)。
「隱形加班」達134小時
《南方日報》報道,程某於2021年12月入職某公司,在職期間,公司頻繁通過內部通訊軟件,在程某下班後、周末及法定節假日安排其處理工作、參加線上會議。
2023年4月,程某辭職,因加班費協商未果,先後申請仲裁並訴至南山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程某提交的打車記錄、線上會議記錄等證據指出,其在職期間累計加班共134小時。記錄清晰顯示程某在非工作時段多次參會,時長從半小時至3小時不等;打車記錄則印證其在辦公地點加班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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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佔用休息時間即構成加班
法院審理認為,認定是否構成加班,不以是否在辦公場所為標準,關鍵在於是否實質佔用勞動者休息時間。涉事公司多次在非工作時間組織線上會議,時間長、頻次高,已明顯擠佔職員休息時間,符合加班的法定要件,應當支付加班費。
綜合考量加班形式、時長、對休息權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南山法院依法判決涉事公司向程某支付加班費14000元。判決生效後,該公司已主動履行付款義務。
承辦法官表示,「隱形加班」 本質上是用人單位藉助數碼化工具,在法定工作時間外下達指令、安排任務,同樣受勞動法律規制。根據《勞動法》,勞動者享有法定休息權,用人單位長期安排休息時間工作,不支付加班費、不安排調休,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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