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男駕駛旅遊巴運毒87公斤判死緩 「量刑過輕」檢察抗訴後判死刑
內地最高人民檢察院6月25日披露,雲南一名男子駕駛旅遊巴先後兩次運輸毒品,合共近87公斤,一審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檢察機關認為判決未認定部份犯罪事實、量刑畸輕提出抗訴。此後,雲南省高級法院採納抗訴意見,改判死刑,日前已獲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3年10月3日,男子付某兵駕駛旅遊巴從雲南昆明到達德宏州瑞麗市,接取孫某交付的毒品。第二天,付某兵駕駛同一輛旅遊巴將毒品從瑞麗運往昆明,在昆明西收費站被當地警方抓獲。執法人員在車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66190.23克,含量介乎14.27%至14.88%。
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時,發現付某兵曾於9月駕車前往湖北,存在大型客車長途空載往返、異常大額收入等疑點,懷疑他可能還涉及其他重大毒品犯罪,遂引導偵查機關赴湖北調查,調取資金交易紀錄、通話紀錄、車輛行程軌迹及沿途監控等證據。
經調查證實,2023年9月6日,付某兵曾駕駛同一輛旅遊巴從昆明運送毒品至湖北武漢,交給趙某、趙某林(均另案處理)。同年10月11日,趙某及趙某林在販賣該批毒品時被湖北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20775.94克,含量為15.40%至15.67%。
兩次共計,付某兵運輸的毒品一共接近87公斤。
2024年4月3日,昆明市檢察院以運輸毒品罪對付某兵及孫某提起公訴。同年6月21日,昆明市中級法院判處付某兵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孫某則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然而,一審判決對檢察機關指控付某兵9月(第一次)運輸毒品到武漢的犯罪事實未予認定。昆明市檢察院認為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畸輕,於2024年7月9日提出抗訴,雲南省檢察院支持抗訴。
2025年1月17日,雲南省高級法院採納抗訴意見,改判付某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25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付某兵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