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客住18年搬走 業主要求「恢復如新」索賠24萬遭法院駁回
上海租客張先生租住同一單位18年,期間將三房改成四房、牆壁髹成黃色。2024年退租後,業主劉女士以「要求恢復如新」、地板灶台損壞為由,索償修復費及空置損失共24萬餘元(人民幣,下同)。
法院經審理指出,租客改造結構需依約恢復,但長達18年的居住必然產生自然損耗,最終判定租客賠償修復費及空置損失共6萬餘元。
《新聞晨報》報道,2006年6月,張先生與劉女士簽訂房屋租賃合約,約定張先生承租案涉房屋居住使用,租期一年。合約列明,租客需依照房屋交接時現狀使用,如要求重新裝修或變更原有設施,應先徵得業主同意;租賃期滿,恢復原狀;因租客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而使房屋或設備損壞的,應負責賠償。
租賃期間,張先生將房屋牆壁髹成黃色,將三房結構改造為四房。租期屆滿後,雙方未再簽合約,但張先生一直使用該房屋至2024年7月。
雙方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後,劉女士要求張先生將房屋恢復「原狀」,包括恢復三房結構、牆壁修復刷新、地板換新、灶台換新等。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劉女士遂訴至法院,要求張先生賠償房屋修復費用14萬餘元及房屋空置損失10萬餘元,並要求其承擔逾期支付租金違約金5000元。
張先生辯稱,當初經過劉女士允許才裝修改造,牆壁發霉是外牆滲水所致,與其無關;除第三臥室地板為長期使用辦公椅滑輪磨損所致,其餘地板、灶台損壞均屬於自然損耗,不應由其承擔修復責任;房屋空置是受市場行情影響及劉女士自身原因所致,不同意賠償空置損失。此外,張先生要求劉女士退還房屋押金。
長寧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若因承租人故意或疏忽造成損壞,其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若是房屋自然損耗,不應由承租人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張先生經過劉女士同意後才對房屋結構和更改牆壁顏色,但根據合約,其在返還房屋時理應恢復為原始狀態,該部分修復費用應由張先生承擔。
雙方確認租賃期間,張先生曾向劉女士反映過漏水情況,但雙方均未維修。除了張先生自認辦公椅造成的地板損壞外,劉女士未能舉證其餘損壞是租客使用不當所致。房屋在正常使用過程中會產生自然損耗。綜合考慮房屋現狀、使用年限、各自過錯等因素,法院酌情認定張先生支付修復費用3萬餘元。
關於房屋空置損失,劉女士在收回房屋後即掛牌出租,在訴訟之前張先生多次明確拒絕修復,在此情況下,劉女士作為出租人亦負有避免損失擴大之義務。結合雙方溝通情況、房屋空置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再考慮鑑定報告載明的修復工期等因素,參照市場租金標準,法院酌情認定張先生支付空置損失3萬餘元。
最終,長寧區人民法院判決張先生向劉女士支付房屋修復費用及房屋空置損失共6萬餘元,劉女士需返還保證金6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