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年出租屋自殺 業主以「凶宅」致貶值向家屬索賠12萬被駁回
去年12月,黑龍江一名17歲少年在出租屋內自殺身亡。事後,業主以少年自殺讓房屋變成凶宅為由,將少年父母告上法庭索賠12萬元(人民幣,下同)。
近日,《紅星新聞》從中國裁判書網獲悉,黑龍江尚志市人民法院駁回業主的訴求,判少年父母毋須賠償。
這名17歲少年是一名高三(中六)學生,因父母離異,從初二(中二)下學期開始租住在業主家中,初中每學期交5000元,高三則交6000元。當時出租屋內還有其他住宿生,業主一併照顧他們的日常起居飲食。
2024年12月27日,少年在出租屋內自殺身亡。業主稱,原本爆滿的床位空了一半,生意受到影響,「有家長直接說寧可多走兩公里,也不想讓孩子住這類房子。」
隨後,業主起訴少年父母,認為少年的自殺行為使房屋成為凶宅,未成年人自殺造成的損失,應由監護人承擔,要求他們承擔房屋價值下跌的12萬損失。
法庭上,少年父母答辯,少年租住期間,已脫離父母監護,並提供兩份證據,一是孩子租住期間,監護權已隨住宿關係轉移給業主;二是房主為營利招收學生,沒有營業執照。
最終,法庭駁回全部訴訟請求,業主敗訴。法官指,侵權賠償要以實際損害為前提。少年自殺沒有影響到房屋使用功能,房主仍住在屋內,也沒轉賣,沒有造成實際損失。
事件在網上引發不少熱議,有人同情業主,平白無故遭受禍害,也有人覺得業主冷漠算計,家長已經失去孩子,還跑去估价要索賠,太現實也太無情。
非正常死在別人家裏,確實會造成房屋貶值,孩子死房東也有責任,都不容易扯平就算了,失去孩子心有多難受,別雪上加霜往死整了
我覺得房屋貶值肯定是有,要補償可以理解。同時,房主招住宿生,也要盡到住宿生的人身安全責任,所以對死亡家屬也要做出賠償。
房東說的沒錯吧,真的賣房了要如實披露的,不然事後被買家知道了,買家有權要求賠償的,只能說房子租出去是有風險的。。。
養大的孩子死了,作為父親肯定也是難過的,再要求對方賠償,也確實說不過去,這種情況只能自認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