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早引消息:林鄭提出修改《防止賄賂條例》 遭北京拒絕

撰文:彭毅詩
出版:更新:

特首林鄭月娥在兩年前競選時承諾,研究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涵蓋至適用於特首。
《南華早報》今日(30日)引述消息人士報道,北京拒絕林鄭的建議。

特首林鄭月娥在競選時承諾,研究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涵蓋至適用於特首。(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南華早報》報道,林鄭曾向北京提出收緊本港的反貪法,希望確保所有給予特首的禮物和利益皆非受賄所得。報道獲得熟悉北京對此事想法的消息人士回應,指北京認為以此作理由修改現行法例是不能接受:「北京的立場是特首由中央政府任命,北京不能接受透過本地立法,成立委員會來審批特首可收的利益。」消息人士又指,北京擔心特首會動輒受政治引起的指控(politically motivated accusations),而被控違法。

報道指,林鄭上任後有向主管香港事務的北京官員分享修例建議,其後獲告知北京是反對。

前特首曾蔭權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入獄,事件令人關注《防止賄賂條例》是否無法覆蓋特首,而林鄭則在2年前參選中承諾,研究將防賄條例擴至規管特首。

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上周接受議員質時,被質疑政府針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的修例工作為何至今未有進展,他當時回應指,有關工作涉及複雜的法律和憲制問題,尤其特首在基本法下有獨特地位,故需深入研究,但他強調,現有的防賄條例中,有若干其他規例足以規管特首在投標、交易、索取其利益、管理來歷不明財產等方面的行為,對特首行為的規管並不存在空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