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心穎許志安】律師:拍攝者或觸犯有違公德、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撰文: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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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傳媒今午發布一段疑似藝人黃心穎及歌星許志安在車廂內作出曖昧行為的片段,消息不僅撼動整個娛樂圈,更惹起全城熱烈討論。不過,網民同時關注,該疑似透過車內錄影設備(車cam)拍攝的片段,是在甚麼情況下拍攝、由誰人發布,拍攝及發布者有否觸犯刑責等。
大律師陸偉雄接受《香港01》訪問時表示,拍攝及向傳媒發布此影片的人士,有機會觸犯「不誠實取用電腦」、「有違公德罪」、誹謗及違犯《私隱條例》等罪名,但須視乎最終有多少證據而定;至於近日社會討論應否引入「窺淫罪」處理私人地方的偷拍行為,陸偉雄建議,日後「窺淫罪」的定義範圍應該定得較闊,除了規管拍攝色情、裸露行為外,法律都不應該容許及縱容偷拍他人談情說愛的行為。

陸偉雄認為,法律不應該容許及縱容公眾偷拍他人談情說愛,建議「窺淫罪」涵蓋範圍應要闊一點。(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早前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範圍不包括用自己的電腦或手機犯案。有關注女性權益的團體希望當局和法改會參考英國做法,盡快引入「窺淫罪」處理私人地方的偷拍行為,否則現時猖獗的情況會變得「無王管」。

話音剛落,今日網上便流傳藝人許志安與黃心穎疑似在車廂作出曖昧行為的片段,成為全城熱議話題。不過,拍攝並對外發布影片的相關人士會否受到刑責,同樣受到關注。大律師陸偉雄接受《香港01》訪問時表示,目前「窺淫罪」正在諮詢階段,他建議日後定義該罪的範圍應該定得較闊,涵蓋不同層面,否則作用不大。他舉例指,一般人都知道拍攝色情、裸露是不道德的,但若未達到淫褻的程度,只是偷拍其他人談情說愛,法律都不應該容許及縱容。

至於今次拍攝並對外發布影片的相關人士會否受到刑責,陸偉雄表示,「不誠實取用電腦」的罪名,前題是用別人的電腦或手機才算有罪,故在今次事件中,需視乎該架車輛是屬於何人,假如該輪車是屬於車行的的士,司機只是租用車輛,用車上的鏡頭來拍攝,該鏡頭是屬於公司或是車行的,司機沒經過公司批判就利用鏡頭拍攝,便有機會觸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

至於拍攝這些行為會否構成有違公德罪,就要視乎當時車輛是否行駛當中。他指出,的士車廂內是一個私人空間,但該架車並非泊在車房,而是在道路上行駛,法律上會理解該輛車是身處公眾地方,故不論司機是使用自己的手機抑或是別人的裝置來拍攝曖昧的行為,都有可能構成有違公德罪或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不過,陸偉雄說,若車上有貼出「錄影進行中」的告示,通知乘客車內會進行錄影,若乘客仍然登車,即代表不介意及不反對拍攝。相反,若沒通知乘客卻安裝攝錄設備,則會被視為「偷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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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偉雄指出,即使司機是基於保安問題而錄影,按常理是應該定期刪除影像,而不是保存、上載,更不會出售給傳媒作發布刊登用途。他說,拍攝及向傳媒出售該片段的人亦有可能觸犯《私隱條例》,因已經超越了作保安理由,受害者可向私穩專員公署作出投訴。此外,若拍片者向傳媒兜售或「爆料」時,聲稱是「捉姦」的影片,斷定某人是有姦情,但實際上並非如此的話,亦有機會構成誹謗。

陸偉雄建議,若被拍片者認為事態嚴重,可先報警,向私穩專員公署投訴,以及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片傳繼續流傳及在不同媒體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