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誠實取用電腦.有片】失檢控萬能Key 官稱律政司製荒謬結果

撰文:邱靖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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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偷拍試題、裙底,甚至以電腦傳送不當言論,「不誠實取用電腦」罪過往被稱為檢控「萬能Key」(意:百合匙)。不過終審法院周四(4日)就協和小學教師偷拍試題案,裁定律政司終極敗訴,認為案中被告用「自己的裝置」犯案,與「不誠實取用電腦」法律原意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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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認為,「不誠實取用電腦」立法原意是進入他人電腦(裝置)竄改或偷取資料。(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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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不少案例如外洩試題、偷拍裙底等,只要疑犯是用電腦或手機等電子儀器犯案,律政司均引用「不誠實取用電腦」提控,過去法律界及資訊科技界都有聲音質疑涵蓋範圍太廣泛。在處理「協和案」時,上訴庭曾指出律政司做法或會構成很多「荒謬」結果:例如用數碼相機偷拍或干犯「不誠實取用電腦」,但用傳統菲林相機卻未會有罪。

法庭又舉例,有人經手提電話討論犯罪計劃,根據律政司的詮釋可能觸犯「不誠實取用電腦」,只是若兩人經固網電話討論,除非連固網電話也被當成電腦,否則未算犯罪。

法庭認為「不誠實取用電腦」針對黑客行為

律政司指,早前共暫緩處理13宗涉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案件。而過往已審結案件又可否翻案?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新案例未必有足夠理由獲批逾期上訴;但若被告承認以「自己裝置」犯案,便可提出認罪無效,因為承認了一條罪行詳情也不支持的控罪。張達明指情況相當複雜,建議曾被定罪人士尋求律師意見。

據了解,警方在案件後已改以其他控罪,處理有關電子器材犯法的案件,包括遊蕩罪、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及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爲罪等。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出增設「窺淫罪」,針對偷拍和偷窺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