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免誤墮法網你要知 示威現場住客戴口罩落街得唔得?

撰文: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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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自回歸以來,首次宣布引用《緊急法》實施《禁蒙面法》,周六(5日)凌晨零時起生效。當局在短時間內推出及執行法例,部分市民對在何等情況下可戴及不可佩戴口罩存在疑問,擔心會否因而誤墮法網。《香港01》整理政府記者會的要點,臚列官員對《禁蒙面法》的解釋。

禁蒙面法實實施後,市民參與集會亦不可蒙面。(盧翊銘攝)

情境:居住在示威現場的當區市民,出入戴口罩作保護以免中催淚彈會否成為犯法理由;在流感高峰期,若在示威現場的市民戴口罩避免染病有無問題?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規例中有列明何謂合法和合理的辯護,法庭可按每個人的個別情況和理由,從而判斷是否合法的辯護,確保法例符合相稱性的原則。

情境:參與合法遊行,市民把口罩放在口袋中是否涉嫌違法?

答:李家超沒有直接回應。

情境:市民在公眾地方戴口罩有否問題?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規例規例賦權予警員,在某些情況下可要求在公眾地方的人除去其蒙面物品,以核實身分;若市民拒絕按警方要求,除下蒙面物品,警員有權除去有關物品,而不遵從者最高可囚6個月及罰款1萬元。

情境:記者在示威現場佩戴頭盔、面罩等裝備進行採訪工作,會否構成犯法理由? 

李家超:規列中免責條款,包括該人當時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正在從事某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於正在作出與該專業或受僱工作相關的作為或活動時,為了該人的人身安全,而使用有關蒙面品。他稱,這項條文符合記者的日常工作。 

李家超表示,警方執法會按照法律條文,若果警方要拘捕任何人要有合理懷疑。

情境:規例中提及,若因醫學或健康理由,市民就算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亦可蒙面,可成為免責辯護。那麼,是否一定要有醫生紙在身?如果沒有醫生紙,有沒有方法抗辯?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市民若要給予有力證明,外出時最好帶備醫生紙在身;但若真的沒有醫生紙而被拘捕,則可向法官詳述當時的病徵和請家人出庭作證。

情境:規例中提及,若因宗教理由,市民就算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亦可蒙面,可成為免責辯護。那麼,市民如何證明自己的宗教信仰?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市民應有證據,以證明自己是信奉該宗教,例如曾參聚會、有教會的會員登記等。

陸偉雄表示,由於香港是首次實施《禁蒙面法》,先前並沒有案例可供參考,形容大家都是「摸着石頭過河」。他又指法官並非機器,認為市民毋須過分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