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訊息記錄列入證據 黃之鋒稱無收到查閱手令 質疑侵害私隱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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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今年8月30日被捕,涉嫌在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他今日在Facebook表示,收到警方提供的證據列表,其中包括4份「黃之鋒手機訊息交流記錄」,但他從未收到控方通知或警方查閱手機內容的手令,質疑警方侵害私隱。

黃之鋒表示,8月30日被捕時,iPhoneXR只能以密碼解鎖,而他並沒有透露密碼。(路透社)

被捕後從未提供手機密碼

黃之鋒在文中表示,8月30日被捕及起訴時,當時使用的智能手機被警方撿取作為證明。被捕期間,他從未向警方提供手機密碼,警方亦從來沒有向他索取密碼。

案件今日開庭,黃之鋒昨日收到提方提供的證據列表,其中包括4份「黃之鋒手機訊息交流記錄」,兩份是WhatsApp對話,兩份是Telegram對話。然而截至今日開庭前,黃之鋒沒有收到控方通知,亦無收到警方查閱手機內容的手令,他對這種侵害私隱的做法十分憤怒。

他稱根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現時未能規管政府要求網絡供應商交出通訊記錄,或限制警方以黑客軟件竊取市民個人資料,因此即使警方採用上述侵害私隱甚至非法途徑取得通訊記錄,法律上亦無法阻止。

黃之鋒又指,從控方提交的證據觀察到,警方甚至得知個別訊息是從軟件的手機版本或電腦版本發出,表示這些並非一般用戶介面可以做到。他呼籲所有反修例運動參與者注意資訊安全。

黃之鋒與另兩名香港眾志成員林朗彥及周庭,被指今年6月21日包圍灣仔警察總部,並煽惑他人非法集結等,原於今日在東區法院答辯,惟黃等人要求押後以參閱文件,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13日再提訊。眾被告有要求保釋期間外遊,包括去歐洲、台灣及日本,全部遭裁判官拒絕,3人最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編號:ESCC 203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