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30年】一文總覽基本法來龍去脈 「普選」二字何時出現?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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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4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正式通過的日子,本年將迎來三十周年。《香港01》走訪多名當年有份見證《基本法》草擬、討論、誕生的政界和法律界人士,回顧歷史,思索當下,前瞻未來。而本文將總述《基本法》誕生的歷史。
自《中英聯合聲明》簽訂,香港前途有定案後,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及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先後成立,籌備《基本法》起草工作,落實時任中共領導人鄧小平提出的「一國兩制」構想。經過近五年「三上三落」諮詢,北京在1990年正式訂立《基本法》,於1997年回歸後實施。
回歸23年來,《基本法》一直被視為香港的憲制性文件、「小憲法」,惟實踐過程不乏爭議。其中人大五次釋法、二十三條立法爭議、政改困局等,在香港社會都引起或多或少的震盪,且直接或間接影響着今天的政局。

鄧小平先後對香港許下「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五十年不變」的承諾,以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形式,保留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資料圖片/林若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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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曾任基諮會委員 梁振英任秘書長

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中國內地改革開放,政局相對穩定;與此同時,涉及新界的《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將於1997年屆滿,中英雙方有急切需要談判香港前途問題。1982年9月,時任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到訪北京,與鄧小平會面討論香港問題,她離開人民大會堂時不慎跌倒,成為經典歷史場面。

中英雙方起初談判並不順利,主要分歧在於英國主張「以主權換治權」,即承認中方主權但保留實際管治權;中方則寸步不讓,堅持主權治權不可分開,必須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並以一國兩制模式,保留香港原有生活方式。直至1984年英方讓步,同意1997年7月1日以後不再擁有香港主權和治權。

同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在北京簽署《中英聯合聲明》。鄧小平先後對香港許下「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五十年不變」的承諾,以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形式,保留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由於中方須在過渡期內制訂香港回歸後的憲制文件,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草委會)及基本法諮詢委員會(諮委會)於1985年先後成立。

草委會包括59名委員,23人來自香港,36人來自內地,香港委員包括商界的李嘉誠、包玉剛、霍英東等人,有工會出身的譚耀宗,亦有2名民主派人士分別為李柱銘和司徒華(於六四事件後退出)。諮委會則由港人組成,共有180人,包括商界、勞工、政界、專業界別、宗教、公務員、小販、教師、學生等背景,梁振英曾擔任秘書長,後來的佔中發起人戴耀廷亦曾任委員。

梁振英於2015年曾在網誌中憶述,大部份委員每星期最少開一次會,部份人天天見面。(資料圖片)

起草過程「三上三落」 被稱香港史上最大規模諮詢

《基本法》的諮詢,被稱為香港歷來最大規模的諮詢工程,耗時4年8個月,過程亦被政界形容為「三上三落」。

諮委會由1986年3月的第一次全體會議起,先後成立8個專責工作小組,包含政治體制、法律、居民權利和義務、金融財經、文化教育科技宗教、涉外事務和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係。後來當上特首的梁振英於2015年曾在網誌中憶述,大部份委員每星期最少開一次會,部份人天天見面。

諮委會於1986年及1987年多次安排內地起草委員到香港聆聽各界意見、定期會見市民收集意見,以及到內地參觀考察。1987年,基本法的草擬進入條文化階段,諮委會截至1987年年底為止,共提出15份初步報告和57份最後報告供草委會參考。
 

1989年始出現「普選」字眼

草委會於1988年4月公布首份草案,1989年2月公布第二份草案,諮詢工作在同年10月結束,前後共兩輪。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正式通過,由時任國家主席楊尚昆簽署主席令,正式頒布《香港基本法》。

須注意的是,現時港人最關注的「普選」二字,在1988年的草案第一稿中並無提及。根據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憲法學博士李浩然著作《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概覽》,諮委會政制專責小組經過極為繁複的討論,向草委會提交多輪建議,於1989年2月頒布的草案第二版本,才明確提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以「普選」作為最終目標。

1997年主權移交,象徵《基本法》的正式實施。(資料圖片)

實行過程不乏爭議 廿三條、政改問題延燒至今

1997年主權移交,象徵《基本法》的正式實施。《基本法》在落實過程中,亦遇到不少爭議。其中,《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回歸至今五次釋法,在香港或多或少引起法律界爭議,質疑影響香港司法獨立和終審權。當中人大2016年就立法會宣誓風波釋法,最終導致6名當選議員被DQ,前律政司司長黃仁龍亦認為是次釋法「政治味非常濃」。

至於《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特區應自行立法確保國家安全,首任特首董建華於2003年一度啟動本地立法,展開廣泛諮詢,然而遭遇極大政治阻力,最終觸發數十萬人上街遊行,引發回歸以來首場管治危機,立法工作被逼擱置,至今「復活」無期。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六十八條分別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以普選為最終目標。在民主派眼中,這是中央對香港政制改革的承諾。然而,2014年的人大「8.31」決議,規定的普選方案不為民主派接受,認為特首選舉存在篩選,以致觸發為期79日的佔領行動,翌年政改方案亦遭到否決。有關政制改革爭議至今未解決,成為近年本地政治矛盾的底因。

《基本法》制訂時序

- 1982年9月
戴卓爾夫人訪華,與鄧小平會談,拉開中英談判序幕

- 1984年12月19日
《中英聯合聲明》在北京正式簽訂,兩國於1985年5月27日交換批准書,聲明正式生效

- 1985年4月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基本法起草工作

- 1985年12月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立

- 1988年4月
草委會公布首份草案,諮詢公眾5個月

- 1989年2月
草委會公布第二份草案,諮詢公眾,至同年10月結束。同年北京發生六四事件,觸發李柱銘和司徒華退出草委會

- 1990年4月4日
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基本法》、香港特區區旗和區徽圖案正式頒布

- 1997年7月1日
香港回歸中國,《基本法》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