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附屬條例刊憲生效 列出六禁地 披露偵查最高囚七年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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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及《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今日正式刊憲實施。

政府發言人表示,全球地緣政治局勢震盪升溫,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故政府必須履行憲制責任,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包括就《香港國安法》關乎公署的職責的條文制訂附屬法例,特區政府會推動盡快完成審議。

署理行政長官陳國基會同行政會議今日(13日)通過,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及根據《國安條例》第42條,由署理行政長官作出《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就《香港國安法》第五章關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公署)的職責的條文訂明具體細節,兩項附屬法例於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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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禁地均為國安公署佔用地方 位於港九不同地點

《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共列出六處禁地,地為國安公署佔用的地方,包括銅鑼灣道148號(原為維景酒店)、北角城市花園道9號(前身為城市花園酒店)、干諾道西152號(前身為港島太平洋酒店)、九龍暢通道1號紅磡維景酒店、九龍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以及九龍嘴海帆道由公署佔用之處。

銅鑼灣維景酒店現為國安公署臨時辦公室。(香港01記者攝)

假冒國安公署人員或妨礙履職 最高監禁3年

《維護國家安全 (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 規例》列明多項妨礙國安公署履職的相關罪行及其刑罰,其中没有遵從國安公署送達的法律文書、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或文件、披露國安公署正採取旳措施或偵查行動、偽造公署文件等罪行,最高刑罰均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抗拒或妨礙國安公署或其人員執行職務及假冒國安公署人員最高刑罰則為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5月12日,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到立法會解釋訂立維護國安附屬條例目的。(周令知攝)

政府發言人:地緣局勢震蕩 維護國安「早一日得一日」

政府發言人表示,全球地緣政治局勢震盪升溫,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故政府必須履行憲制責任,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包括就《香港國安法》關乎公署的職責的條文制訂附屬法例。

發言人指,附屬法例將會在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特區政府會推動盡快完成審議,以期「早一日,得一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