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附屬條例|列明公僕兩情境須協助公署 允許使用政府處所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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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附屬條例今日(13日)正式刊憲生效,當中列明政府的任何部門、機關或公務人員,須應國安公署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今日公布的條例列明公署需要政府協助的情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行使管轄權,即決定依法採取某項措施,或執行某法律文書時;亦列明協助的具體內容,例如「讓公署的人員及運输工具使用該部門、機關或公務人员掌管的任何處所」。
政府:公署不會直接指派警員工作
昨日(12日),政府消息人士解畫上述「公務人員」的定義稱,法院不包括在公務人員之列,公署不能指示法院進行特定工作,亦不會直接指派警員工作。
消息人士又指,配合公署工作與調配政府人員是兩回事,國安公署的管轄權由中央授予,但訂立附屬條例屬本地立法,故執法行動由特區相關部門進行。
條例列明公署需協助的具體情境
《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及《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今日正式刊憲實施。《規例》列明了公署需要政府協助的情境:
如公署在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行使管轄權時——(a)決定依法採取某項措施;或(b)執行某法律文書。
《規例》亦清楚列明,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公職人員須提供的協助:
(a)向公署的人员及運输工具提供出入境優先權
(b)讓公署的人員及運输工具進入該部門、機關或公務人员掌管的任何地方,或其他按法律或其他规定需有相關許可證或通行證方可难入的地方;及
(c)讓公署的人員及運输工具使用該部門、機關或公務人员掌管的任何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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