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大律師公會改撐設持續性侵兒童罪 舉證程序須公平
性罪行法例改革公眾諮詢日前(5日)結束,有關兒童性罪行內容多達13頁,不過沒提及引入「持續性侵犯兒童罪」。大律師公會早年曾指,控罪如毋須列明所有案發時間和地點,或對被告不公。前副刑事檢控專員、公會副主席許紹鼎接受《香港01》訪問,明言支持引入「持續性侵犯兒童罪」,惟要有程序保障舉證能維護司法公平。
他說,如有足夠證據,應優先檢控實質控罪,即已滿足定罪元素的罪行,如《刑事罪行條例》的強姦罪,並且不能以「持續性侵犯兒童罪」作為交替控罪。若要援引相關罪行檢控「持續性侵兒童罪」,建議先取得律政司司長同意,並制定嚴格的適用門檻。
另外,現時性罪行案件審訊,不時出現受害人被質疑沉默、沒有積極反抗,被告以「真誠但錯誤相信(誤信同意)」受害人願意發生性行為為由抗辯。許紹鼎認同引入「誤信同意」概念及其抗辯限制條件,包括被告人有否採取任何步驟和措施積極確認對方同意性行為。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7日)總結諮詢結果時指會積極考慮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至於「誤信同意」,他稱留意到社會看法,但認為修例提出11種受害人沒有同意性行為的情況「可以應對」。
引入「持續性侵兒童罪」?大律師公會由憂慮不公改為支持
歷經二十餘年的性罪行法例改革近日完成公眾諮詢。許紹鼎接受《香港01》訪問時表示公會歡迎諮詢文件的方向,法律改革的大原則是維護審訊的公平公正,保護未成年和精神缺損人士。他指公會留意到過去幾十年海外司法管轄區展開性罪行法例改革,香港亦需借鑑經驗,結合社會實際推展改革。
是次改革,坊間普遍反映正面,惟關注文件未引入「持續性侵犯兒童罪」。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早前引述2000至2001年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的說法指,若控罪毋須列明所有案發時間和地點,或對被告不公。兩個團體在2001年2月提交至立法會的聯署意見書明言無須訂立該罪行。
雖然完全理解性侵犯兒童是極其嚴重的罪行……亦支持採取措施確保將有關罪犯繩之於法,但卻認為無須訂立擬議的法定罪行。
不過,25年後,大律師公會立場有變。許紹鼎表示,根據本港過去二十年兒童受侵犯罪案趨勢,公會支持引入「持續性侵犯兒童罪」。惟他強調如果控方有足夠證據起訴實質控罪,即已滿足犯罪元素的罪行,應先以此罪作檢控,例如受害兒童清晰交代侵犯的內容和時間,可控告「強姦罪」。
許紹鼎認為「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與實質控罪應該要「二擇其一」控告。另外,控方如已就某一控罪檢控並在法庭舉證完成,不應再利用該證據轉到控告另一項罪行,以維護程序公義。
立法要清楚列明,持續性侵罪和相應的實質罪行,應該獨立作考慮,不應該視為交替控罪。
兒童未必能清晰交代所有性侵時間地點 許紹鼎認同要處理
不過,現實是長期被性侵的兒童未必能清晰交代每次受害的時間、地點等具體資料。許紹鼎指,這正是「持續性侵兒童罪」需要處理的情況,強調並非一定要求受害兒童講求實質證據。至於援引相關罪行檢控「持續性侵兒童罪」,他建議需要先取得律政司司長同意,並制定指引訂明採用「持續性侵兒童罪」的適用門檻。
3次或以上構成持續性侵?
翻查資料,律政司於2000年曾提交建議訂立「持續性侵兒童罪」的資料文件,指性侵犯兒童3次或以上,每次日期不同,不論行為是否屬同一性質或構成同一性罪行,均屬犯罪。控罪須指明行為所發生的時期及性罪行性質,但無須證明確切發生日期或情況。
對於多少次性侵構成「持續性侵」,相關定義應否有別於當年,許紹鼎指出,可以借鏡當年「3次或以上」的概念,留待當局決定。
倡引「誤信同意」 列明抗辯限制情況
諮詢文件亦列明「同意」性行為的定義,即要有行為能力,及自由自願地對性行為給予同意;並列出11種受害人沒有同意與被告進行性行為的情況,惟沒有指出沉默和被動不代表受害者同意性行為。翻查性罪行案件審訊,常見受害人被質疑沉默、沒有積極反抗,被告以「真誠但錯誤相信(誤信同意)」受害人願意發生性行為為由抗辯。
法改會曾於2019年發布建議,就處理「誤信同意」提出改革方案,要求控方必須證明申訴人不同意、被告並非合理相信申訴人同意,並在「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後」裁定。政府在諮詢文件附錄中表示,同意並會落實建議。
諮詢期間,有團體希望仿效英國、加拿大等國的性罪行法律,引入「誤信同意」概念,並進一步列明以此作為抗辯理由的限制情況。許紹鼎認同,並初步建議限制情況,可包括被告有否採取任何步驟和措施積極確認對方同意性行為。
他又指出,文件列明的11種情況中,體現了被告需要採取步驟確認受害人同意,「其實已經明確帶出訊息,一個人應該要尋求對方的同意,才可以進行性行為」。他以第一種情況「受害人沒有口述或透過動作給予同意」為例,形容是「法律上的重大轉變」,是尊重性自主權的體現。
鄧炳強:積極考慮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7日)在諮詢完結後見記者,稱諮詢期內共收到6,000份意見書,當中約九成支持修例。他計劃今年將條例草案提交至立法會審議,目標今屆政府任期內完成立法。
對於設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的建議,他指會積極考慮,並與法律界保持緊密溝通。不過對於「誤信同意」,鄧炳強認為,今次修例意見提出11種受害人沒有同意性行為的情況,初步覺得可以應對,當局會繼續研究相關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