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鳳案抽陪審員43人獲豁免 一文看清14類人豁免/津貼/程序
蔡天鳳案近日在高等法院開審,今日(24日)在高等法院正式挑選陪審團,備受各界關注。三名被告:鄺港傑(33歲,司機)、鄺球(67歲,退休人士)、鄺港智(30歲,無業),被控於2023年2月21日,在香港謀殺蔡天鳳,並在同月21至23日阻止合法埋葬蔡天鳳的屍體。暫委法官祁彥輝於遴選庭上提示預計審期為40日,並要求候選人預留時間至12月初。
在香港,只有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刑事原審案件、死因裁判法庭的死因研訊,以及特定的民事訴訟才需要設立陪審團。究竟做陪審團有沒有學歷要求?有哪些類別的人可以豁免擔任陪審團?做陪審團期間又幾多錢津貼?若拒做/或僱主不放人會有何後果呢?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祁彥輝(Brian Keith)今日(9月24日)進行陪審團公開抽籤時,便嚴格把關。由於該案控辯雙方均聘用外籍大律師,庭審全程以純英語進行,法官特別指出,若候選陪審員自覺英語理解能力不足以應付英文作供與陳詞,法庭會核實後行使酌情權予以豁免;此外,鑑於蔡天鳳生前為知名網紅,法官明確裁定凡有追蹤死者Instagram社交帳號、個人表示「極度不喜歡被告」而自覺無法持平判斷,或因患病、已預訂離港行程者,均獲准豁免出任,以確保陪審團在毫無偏見(Bias)的前提下行使正義。
50人中暫成功選出5名男陪審員
是次遴選陪審員程序暫時歷時逾2小時,法庭書記在午休前已抽出50人,暫只能成功選出5名男陪審員。暫時有43人獲豁免成為本案陪審員,2人在後備名單。其中16人指英語能力差,未能完全聽懂法官的說話,6人指早有外遊計劃,4人指需要照顧子女或患病家人,2人指因本案感緊張和不安,2人因個人疾病獲豁免,1人指她是蔡天鳳的IG追蹤者。辯方代表大律師暫已反對14名候選陪審員,大部分均為女士,只有4名是男士。
其實面對重大案件如蔡天鳳案,挑選陪審團不僅是審訊的關鍵一環,也讓公眾再次關注到香港的陪審團制度,而作為香港居民,不少人都有機會參與其中,這不僅是一項重要的公民責任,更是難得的法治體驗,能夠親身走進法庭為嚴重刑事案件把關、伸張正義。
根據《陪審團條例》,任何符合以下條件的香港居民都有機會出任陪審團:
【1】年滿21歲但未滿65歲
【2】精神健全,沒有任何使他不能出任陪審員的情況,如失明、失聰或其他無行為能力
【3】具有良好品格
【4】知識足以明白法律程序進行時採用的語言(即中文及英文)
若符合出任陪審員資格,名字會被納入陪審員名單中,並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通知。若在外國就讀大學,或未收到通知,可下載 ROP 18 申請表格,填妥後連同相關學歷證明,寄到灣仔告士打道七號入境事務大樓人事登記處處長。
豁免出任陪審員名單
1. 行政會議或立法會議員及其法律顧問、太平紳士
2. 法官、司法人員、裁判官及其配偶
3. 感化主任
4. 法律援助署、破產管理署或知識產權署人員
5. 警務處、入境處、海關、消防處、懲教署、政府飛行服務隊及廉政公署任何公職人員
6. 見習或學徒職級的公職人員
7. 執業大律師及律師,以及其文員
8. 註冊醫生、牙醫、註冊獸醫
9. 本地每日報章編輯及獲信納的職員
10. 正執行業務的藥劑師、化驗師
11. 神職人員、修道會成員
12. 全日制學生
13. 持牌領港員,以及任何船舶的船長及船員
14. 機師、領航員、無線電操作員及其他全職機員
公開法庭抽籤再選陪審團
正式開審時,司法機構人員會在公開法庭上,從出席的準陪審員中以隨機抽籤方式抽出適當人數(通常為 7 至 9 名)組成陪審團。
控辯雙方有權反對陪審團人選
由於人數通常會抽得比實際所需多,控辯雙方的代表律師以及法官可在場進行檢視。控辯雙方有權對被抽中的人提出反對(挑戰)。如有充分理由,反對次數不限;此外,法律也賦予每名被告在毋須給予理由的情況下,最多提出 5 次反對的權利。同時,法官也可以即時批准某些因身體狀況、特殊原因或法定豁免權的人士離開。若第一輪抽籤中未被選中或被反對豁免,其餘人員則會按程序處理或解除職責。
僱主應如何配合?
根據香港《陪審團條例》(第3章)第33條,出任陪審員是法定公民責任,履行此職務等同正常上班,僱主必須予以配合。僱主不但不能強迫員工請年假、補假或當作無薪假處理,更絕對不能扣除員工的薪金。此外,任何僱主若因僱員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其僱用合約、作出威脅,或在職場上作出任何形式的歧視,均屬違法。
做陪審團有津貼嗎?
擔任陪審員並非沒有經濟保障,出任者可根據《陪審團條例》按日獲得政府發放的陪審員津貼,一般為每日995元,不足一日亦作一日計算。至於審訊時間則因案而異:如果是普通刑事審訊,一般維持數日至數星期,但若如蔡天鳳案這般備受矚目、案情複雜且需時數十天的重大審訊,則屬於較長時間的馬拉松式審訊。法官通常會因應案情,在合適時允許陪審員每日審訊後回家休息,無需全面禁絕外間接觸。
無故缺席的嚴重罰則
市民一旦接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的陪審員傳票,必須按時出席。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2條,任何人若在沒有合理辯解(如患病或不在香港)的情況下缺席、拒絕出任或未經法庭許可擅自退出,即屬犯罪,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而僱主若違反規定阻撓員工或扣薪,一經定罪亦可被重罰最高25,000元及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