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生為800元報酬 為電騙黨收老婦12隻龍鳳鈪等財物 判教導所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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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生幫騙徒收「貨」,令一名65歲婦人損失10萬元及12隻龍鳳鈪,約共24萬元的財物,但他只得500元的報酬及300元車馬費等得益。他翌日再往另一宗收「貨」工作時被當場「斷正」被捕。男生早前承認兩項控罪,案件今(1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指,被告被人利用,反映其思想不成熟,人格品德仍有缺陷,必須學習改進,但信被告非不可教化的人,幫助他更生比懲罰更有作用,判被告入教導所。

被告連續兩日犯案被捕

被告鄭凱言(20歲,港大專業進修學院經濟科副學士)承認洗黑錢罪企圖洗黑錢等兩罪,指他於2024年6月5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涉及12隻手鐲、一條手鏈及一筆港幣12萬元的現金;及同年6月6日企圖處理一筆10萬元的款項。

被告鄭凱言在區域法院認罪,被判入教導所。(資料圖片)

被告稱辜負了父母期望

辯方呈上五封求情信,當中包括被告及其父母的信件。被告求情指,知道自己辜負了父母的期望,感到內疚,因為自己一時貪婪,而違背做人原則,期望可以在獄中完成副學士學位;其父母的求情信則指出,兒子是被人利用犯罪,他們感到痛心和失落,但仍然會愛護被告,又指他們過往只追求成績,但未有關懷被告。

無參與源頭罪行金是被人利用

法官判刑時指出,此案屬於典型的電話詐騙案,而案件的嚴重性在於利用受害人保衛親人的迫切心理,作情感上的勒索。被告在案中只擔任收錢的角色,沒有參與源頭罪行,只是被人利用。年輕人參與詐騙罪行的現象亦沒有極為氾濫,加上被告未滿21歲,因此不考慮判監。

認為更生較懲罰重要

他又指出,被告生於中產家庭,成績中等,是小康之家。他過往在音樂、演戲等方面亦有獲獎,在英文科表現突出,相信父母有悉心栽培被告。惟被告思想的不成熟,人格品德仍有缺陷,必須要學習改進,但相信被告不屬於不可教化的人,幫助他更生比懲罰更有作用,因此判被告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 140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