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籤醫院口岸爆炸案.一片看清|放炸彈迫封關 首腦判囚18年
2020年初,香港七天內接連發生爆炸事件,先是明愛醫院的急症室男廁,之後是羅湖站的月台,兩次事件均未造成傷亡,事後亦有一個名為「九十二籤」的Telegram群組承認責任,聲稱想迫令政府封關。警方後來懷疑數名疑與兩次事件有關的人,計劃在同年3月8日,於將軍澳周梓樂悼念會上,再引爆威力達20公斤的炸彈,最後在計劃前夕大舉拘多人,最終檢控其中8名男女。
案中其中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的罪名檢控,由於案件牽涉的人、物及電子訊息等眾多,審訊歷時約160天,陪審團亦退庭商議3日判,於今年9月4日裁定所有被告的《反恐》罪不成立,但3人的串謀導致爆炸的交替性控罪成,並在2025年10月27日判刑,法官陳仲衡斥被告的行為是向社會宣戰,判被指首腦的被告何卓為判入獄18年,另兩名被告則入獄16年8月。
三名被告判刑後,神情輕鬆,不時面露笑容,但有在場女親友聞判痛哭。而早前脫罪的三名被告吳子樂、何培欣和周皓文,亦有到庭旁聽。
這案是警方繼「屠龍小隊」案後,第二次引用《反恐條例》作出檢控,惟兩案中除了「屠」案認罪的兩名被告外,無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警方早前稱,以後會積極改用《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條例作出檢控,又重申「九十二籤」是一個本地暴力組織。
案件原有8名被告,其中5人脫罪
這宗涉及多人的涉嫌放炸彈案,案中5男3女被告,原本互不相識,2019年才漸走在一起,當中有兩對是情侶,全部人大都以別號相稱,在數個Telegram群組互相聯絡,各人被捕大都稱不知同夥真名。
警方租用隔壁單位方便追踪
控方案情指,自明愛醫院及羅湖站分別於2020年1月28日及2月2日發生爆炸事件後後,警方根據情報,鎖定數名經常出入大角咀宏創方503室及1008室的人士,認為他們與事件有關,刑事情報科的探員更自同年3月起,租用隔壁502室的單位以便監視,並發現部份相關人等曾到將軍澳疑「踩線」,懷疑他們準備在3月8日,科大生周梓樂悼念會上,於一個假石碑內放置20公斤,具殺傷力的炸彈。
警方又發現,相關人等同月6日曾到深水埗嘉頓山聚會,疑討論細節,有人亦購備面具、假鬚、假髮等易容物品,準備事發後易容離開。隨著多名涉案人在同月7日晚被捕,原定8日的計劃,最終未有發生。
8名被告相互及與案件的關係
控方直指本案首5名被告,即:何卓為(下稱:何),李嘉濱(下稱:李),吳子樂(下稱:吳),張家俊(下稱:張),及楊怡斯(女,下稱:楊),為案中主謀,指他們都涉及明愛醫院及/或羅湖站的兩宗涉實體爆炸的事件。
兩名女友被告同是涉案群組成員
另外,兩名女被告:張琸淇及何培欣,分別是兩名男被告女朋友,其中張琸淇是吳子樂的女朋友,他倆一同在503室被捕,另何培欣是何卓為的女友,當時他倆才剛拍拖不足星期。這兩名女被告均是涉案TG群組「烘焙同好會0.3」的成員。
第八被告只涉企圖製炸彈
第八被告周皓文,未被控與3件爆炸事件相關罪名,但控方指周曾在群組討論疑似與製炸彈相關的訊息,又在他家找到聚氨酯樹脂、氧化鐵粉及糖霜等,亦有3D打印機等工具,檢控他企圖製炸彈罪。
案件涉及的3件事件
招認口供及環境證據顯示的各人關係
部份被告被捕後曾作出招認,雖然他們在審訊期間都曾就口供作出爭議,但當中亦透露了他們之間的關係,及3件事件的一些細節。
何卓為指李及吳才是主謀
被指是案中主腦的首被告何卓為,3月7日晚在青衣站被捕。他承認自2019年4月,便租用了涉案於503室的單位。他在社運期間認識「山雞」(即第二被告李嘉濱),他指李後來稱要地方,故分租其503室單位給李。何又指李與「夠朣改名」(第三被告吳子樂)是朋友。他懷疑李及吳在503室製炸彈,因有見他們「溝粉」,及混合化學品,又稱聽過李稱要護士罷工等話,故認為李與明愛醫院的事有關,他又認為吳與羅湖站的事有關。何又稱李及吳兩人是主謀,但不知二人真名,但覺李參與度較高。何又否認是「九十二籤」群組的負責人。
至於第四被告張家俊,及第五被告楊怡斯,何稱兩人皆是其朋友,兩人亦曾到其單位找他飲酒,何又稱不知楊的全名。
李嘉濱稱遭何威脅才參與計劃
李嘉濱被捕後,卻指何卓為才是主謀。李曾在抗爭期間有見過何,但不知其真名。約於2020年1月,何建議在明愛醫院放炸彈,以迫政府封關,李稱他不想參與,但何威脅會傷害其家人,李擔心家人會被殺,惟有配合。
指何稱要放煙霧彈
李指何只吩咐要放煙霧彈,李便看Youtube找片學製能產生大煙,但不會造成嚴重破壞的爆炸品,並在淘寶購買相關材料,包括一噸硝酸鉀,亦有購買電磁爐及煲等用具,費用大都由何支付,部份材料存放在宏創方1008室。後來群組一名叫「喂」的人加入幫忙,他不知對方姓名。警方叫他從閉路電視片認人時,才知「喂」就是第三被告吳子樂。
李認到明愛醫院放下爆炸裝置
李認曾與另一男到明愛醫院放煙霧彈,他們離開後,便到梨木樹燒烤場燒毀衣物和鞋,看新聞才知明愛醫院公廁發生爆炸。
3月8日擬放煙霧彈
李又透露群組內的人籌到5000美元捐款,並把錢轉成加密幣,以支付租金及買材料。李稱對羅湖站爆炸的事不知情,又稱原定3月8日放置的只是煙霧彈。
第三被告吳子樂
第三被告吳子樂與其女朋友張琸淇(第六被告)同晚在503室被捕。吳被捕後稱,他在事發前4至5個月,於中大教授自衛術時認識何,後來何帶他到503室,從而認識李,及第四被告張家俊(下稱:張)和「阿蕉」。張聲稱懂得製作訊號接收器,打算製爆炸品,又提過想炸毀警車,叫吳研究逃走路線。吳不知眾人真名,後來從女網紅「搣時潘」的帖文得知何真名是何卓為。
技術不足毀警車改放醫院
後來他們轉到一個名為「烘培同好會」的群組討論,吳曾與李研究製煙霧彈,因他們從無想過要傷害任何人。後來他們發現技術不足炸毀警車,便將目標改為醫院,想迫醫護罷工,之後便發生了明愛醫院的事件。
吳稱只負責運送工作
吳稱在明愛醫院和羅湖站事件中,他都只是負責運送工作,如負責過到原材料,及曾把半製成的爆炸品送到深水埗楓樹街的公廁,之後會有人取走,他不知最後由誰引爆。他又指其女友張琸淇只是在單位陪他,對爆炸的事並不知情。吳又指何曾稱吳加入了便無法返轉頭,否則會對他不利,但無說明是何種不利。
第四被告張家俊被捕時左膝骨折
任程式工程師的第四被告張家俊,同晚在屯門家中被捕,警方在張的電腦內找到疑似爆炸裝置的設計圖,及疑用來引爆裝置的程式。但張警誡下卻稱與「整蛋糕」無關,但曾聽何說要試炸藥做「大鑊嘢」。張被捕當天左腳膝蓋骨骨折,他稱遭警打傷造成,警方卻指張上廁所時自己跣倒受傷。控方又指,張疑在涉案群組討論製造20公斤炸彈的威力,另指一個疑是張的帳號「Alpha Force」,亦曾與李等人討論涉案事件。
張卻否認他是「Alpha Force」,又指其電腦不只得他一人使用,他指該引爆程式是用Python語言編寫,但他並不懂用這語言編寫程式。
第五被告楊怡斯被指曾參與羅湖站事件
女被告楊怡斯並沒有與警作會面錄影,但警方認為她在羅湖事件中,負責把爆炸裝置放置於羅湖站的港鐵車廂內,並在楊家搜出的八達通,發現當日曾到過羅湖站,同時亦認為楊是涉案群組內一名叫「叉雞飯」的帳戶,負責監視的警員,更指楊曾為第三次事件準備易容用品。
楊卻質疑警方搜出的八達通並非個人登記,不能證明必然是楊使用,楊的手機及電腦並無與群組的相關記錄,未能證明楊就是「叉雞飯」,監視警員的口供亦不一定準確,有機會是認錄人。
第六被告張琸淇稱只是陪男友
第六被告張琸淇,與其男友吳子樂同晚在503室被捕。她約在2019年10月開始與吳拍拖,曾陪吳上過宏創方503及1008室,但不知道單位內的物品是甚麼。她從吳口中聽聞何、李及張家俊策劃明愛醫院的爆炸事件,何負責把風,張家俊寫程式,李負責放炸彈,吳寫「九十二籤」的聲明。她在2020年2月尾至3月初左右,被人加入了「烘焙同好會0.3」群組,她留在群組只想知吳是否安全,很少參與討論。
辯方爭議張琸淇或對事件知情,並不代表她參與,她從未試過獨自留在涉案單位,亦從未在任何事件稱會提供協助。
第七被告何培欣安撫男友並非關心事件
何培欣是首被告何卓為的女朋友,警方監視時見過他們一同出入及購買硫磺等物品,何培欣亦是涉案群組「烘焙同好會0.3」的成員,控方指何卓為曾在群組指何培欣會做「哨」,何培欣亦曾在群組稱選擇做文宣。
辯方指何培欣案發時是大學生,首兩事件時她都在家做功課。她在2020年1月才開始與何卓為交往,2月下旬兩人才確認男女朋友關係,接近3月時,兩人的對話已減少,她當時受男友情緒勒索,何卓為主動向她提及事件時,並有提過計劃不順利,女方的回應是安慰多於關心爆炸事件。雖然警方在何培欣家中搜出16萬現金,但不足證明她負責與金主聯絡。
第八被告周皓文家中物品可作合法用途
周同晚在九龍灣住所被捕,周警誡下曾稱:「我喺TG度有睇過整炸彈啲資訊,但我無整過同放過炸彈。」控方指周曾在2月1日,即羅湖站事件前夕,曾到過兩個涉案單位。另外,周是一個名為「BBQ關注組」的群組管理員,指周在2月27日曾提及要選址試大量或會引起山火的東西。
辯方卻指控方證據未足證周意圖製炸彈,周上宏創方只是往買「豬咀」,而周家檢獲的化學品及3D打印機,亦可有合法用途,不一定用來製炸彈。
第二部 何卓為自辯稱為「溝女」認威
社運期間與眾被告結緣
首被告何卓維曾出庭自辯,並透露他與多名被告,都是在2019年的社運中認識。何稱他2019年在太子站示威被捕,便問在旁的人有沒有律師介紹,該人正是第二被告李嘉濱;至於第三被告吳子樂,則是在中大的武術班認識,而第四被告張家俊,則是一名網友。
自稱理大圍城時曾爬入雨水渠
何又透露他曾任地產經紀,後來經營釣具生意及帶釣魚團工作,他租用的503室,在社運期間曾供示威者休息,他亦曾把單位鎖匙給予其他事威者。何又稱他有潛水牌,理大被圍堵後,他曾爬過入雨水渠,亦相信有人曾成功從這通道離開。
向女示威者稱龍隊也找過他
庭上透露何曾結婚,並有一女,但何透露他在社運期間,亦有女與女示威者聯絡。何更稱,因勇武派受異性歡迎,他與女示威聊天時,會裝成了解很多,例如就「屠龍小隊」在約2091年11月被捕後,他曾向一名女示威者稱「龍隊」的人曾「搭上搭」找過他,想他聯絡船家,但他並沒有作過相關安排。
與「搣時潘」結怨被起底
何又稱因分配裝備問題,遭女網紅「搣時潘」潘書韻誤會,潘更在網上把他「起底」,他因而受網上欺凌,有人更稱要殺他,故有段期間,他要躲在單位。生計亦受影響,故要分租503室以賺取收入,他自辯時又澄清,分租他單位的是一名叫「Rachel」的女示威者,並非次被告李嘉濱。
留意群組訊息裝成前線示威者
何又說他遭「起底」後,覺有女示威者開始冷待他,他懷疑與被「起底」的事有關,自覺曾經付出的都被人遺忘,他泣稱當時「諗歪咗」,加入了多個TG群組,開始留意各方訊息,他與女示威者聊天時,會裝成他是前線示威者有份參與,藉「認威」搏取好感。
與何培欣同遊泰國才成情侶
何又稱他約在2019年9月已認識第七被告何培欣,女方比他少15年,他印象中那時的何培欣是個「和理非」。他約2020年1月才開始較多與何培欣聯絡。他與何培欣談及過明愛醫院爆炸的事,但何稱都是「吹水」,裝成是前線示威者。兩人同年2月下旬同遊泰國後才成情侶,但不足兩星期便被捕。
指群組訊息或非他所發
何又稱,其實早在被捕前,他已想脫離示威圈,並想與503室割蓆,故曾叫其中學朋友「阿蛋」,用其手機登入何慣用TG帳號「五飛」留言,後來他更叫「阿蛋」把其帳號改成「William Wallance」,故群組內的留言,有可能是「阿蛋」所發。何又稱是「阿蛋」叫他到嘉頓山露個面,他才與何培欣一起出席,他當時更是帶著醉意,沒留心大家在說甚麼,只記得吳談及投資的事。
後來「阿蛋」告知他疑3月8日會有事發生,叫他避一避,他便訂了青衣的酒店房,並在往酒店途中被捕。
聲稱被捕後曾遭警員踩下體
何又稱,他遭警方毆打及踩下體,他受不了痛楚,才交出手機密碼,又指警員向他稱李及吳已把他供出,故叫他也指控二人,又指警察曾稱若他合作可保釋,他才答應作會面錄影。
惟控方指何描述的傷勢,與醫療報告不同,質疑踩下體的事並無發生,又指部份涉案訊息是從何的手機所發,並非如何所言由「阿蛋」所發。
第三部 爆炸品的爭議
控辯雙方除了就拘捕過程、招認口供,及環境證據等有爭議外,亦有就案中所涉的爆炸品持不同意見。
兩單位內均有大量製原材料
警方行動時在兩涉案單位發現大批可疑物品,其中在503室發現有 TATP 炸藥,另有35.2 公斤的爆炸品原材料,包括:硝酸鉀、鎂、硫磺、鋁粉,亦有試爆時用的保護裝備,及調製爆炸品的電磁爐,及可用作炸彈遙控的電路板裝置等;而1008 室,則有 1090.75 公斤的硝酸鉀,57.5 公斤的硝酸銨與鋁粉混合物,控方認為屬高性能炸藥。
警方專家指材料足製70公斤炸藥
警方爆炸品處理課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高級警司供稱,在 1008 室搜出的硝酸銨,混合不多於 20% 的鋁粉攪拌,可以製造出總重量約 70 公斤的 AN/AL(Ammonium nitrate / Aluminium)炸藥,若透過電路系統燃點電子點火器,可引爆硝酸銨。當時單位內亦有101.61公斤鋁粉,和92.42公斤鎂粉,若混合在硝酸銨,可提高其破壞力。李指「AN/AL」是一種恐怖組織常用的爆炸品,而單位內發現的「TATP」,亦是高性能炸藥,其爆炸力強大。
此外,部份被告的手機內,亦發現有疑似試爆事件,他們在策劃第三次事件時,曾在群組中提及單位內曾出現大煙,大廈保安亦問他們發生何事,控方相信,部份被告當時在503室內作試爆測試。
辯方指被告只在製火箭糖及閃粉
辯方卻指,警方在兩個單位均沒有找到銨油炸藥,或 AN/AL 的製成品,只有閃粉炸藥。專家亦證在明愛醫院爆炸的只是一種名為「火箭糖」的炸藥,羅湖站的爆炸事件,則是名為「閃粉」的炸藥,兩者只屬低性能炸藥。事實上該兩次實體事件中,除了造成輕微破壞及有大煙霧外,並無造成嚴重的破壞。
強力爆炸品不可能在廁所試爆
此外,群組訊息顯示,眾人談及擬於3月8日放置的爆炸品,亦只曾提過「閃粉」,從沒有人談及過AN/AL 或銨油炸藥等強力炸藥。警方專家亦同意,如「AN/AL」等強力爆藥,並不能在家居廁所內試爆,因為其威力能炸毀整間屋。
陪審團裁決
陪審團經3日半的商議,最終只裁定3名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一項交替性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成立,控方引用《反恐條例》中的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則涉案7名被告全部一致罪名不成立,其他被告所涉的罪名,亦同樣罪名不成立。
警方稱行動時曾檢獲4個土製炸彈
警方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在裁決後稱,警方在本案的拘捕行動中,曾在多個地點,搜獲4個土製炸彈,和超過兩噸的炸藥原材料,當中涉及高性能炸藥TATP。張又稱,涉案組織「九十二籤」是本地暴力組織,指他們原定想把襲擊升級,準備在有逾500人出席於將軍澳的公眾活動上,引爆一個20公斤的炸彈,意圖傷害在場人士。警方及時採取行動,拘捕多人,阻止了一場必然會導致嚴重傷亡的慘劇。
將來會積極引用國安法及23條
對於兩次引用《反恐條例》,除了數名認罪被告,均從未有被告經審訊被裁罪成。張警司稱,警方日後會積極引用《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執法和檢控,同時亦稱,會與律政司討論本案的裁決。
再三犯案是食髓知味變本加厲
法官陳仲衡至2025年10月27日判刑,他指三名被告長時間犯案,除了明愛和羅湖事件,他們之後更計劃在將軍澳放置20公斤土製炸彈。法官指,他們一而再、再而三犯案,是食髓知味和變本加厲。
將軍澳炸彈針對警員的計劃
法官續指,他們打算在將軍澳放置的炸彈,是用作殺人之用,其計劃是要造成人命傷亡,並且主要針對警員。惟法官指,計劃製造的炸彈殺傷力極大,若發生爆炸,無論是在場的警員和市民將無一幸免,法官指被告的行為是罔顧他人的安全,視人命如草芥。除了該三次事件,警方亦在503和1008室檢獲大量製造爆炸品的原材料,包括TATP。
法官指,三名被告的行為是向社會宣戰,對警員和公眾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法庭不能讓執法人員和市民面對風險,最終判何卓為入獄18年,另兩被告李嘉濱及張家俊,則各入獄16年8個月。
兩被告自招嫌疑被拒訟費
此外,脫罪被告何培欣和周皓文均有訟費申請,惟法官考慮兩人在Telegram和他人對話、到涉案宏創方單位的次數等,認為兩人在案中的行為明顯是自招嫌疑。而何培欣於警方調查時,保持緘默,在審訊時辯方指何卓為對何培欣情緒勒索。法官指,控方作出檢控時,不能按辯方案情的角度,考慮兩人的TG通訊,令控方認為其掌握的證據較實際強。因此,法官駁回兩人的訟費申請。
楊怡斯可取回Chanel手袋及白鞋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鎖毀涉案證物,包括脫罪被告楊怡斯的一個Chanel手袋及一雙白鞋。法官則認為,即使涉案閉路電視的女子相對可能是楊,在羅湖事件和眾人到嘉頓山開會,均穿著該對鞋和攜帶該袋,但法官認為該些物品非和任何罪行有關,或犯案時使用該些物品,因此不同意把它們充公。而案中檢獲的現金,法官則下令充公。
案件編號:HCCC 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