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暫停港美引渡協議涵36罪 斯諾登最轟動 曾放生伊朗特務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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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特朗普回應人大訂立「港版國安法」,表示會取消對港特殊待遇,並暫停美國與香港的引渡協議。
規管港美移交逃犯安排的主要法例,分別為《逃犯條例》及《逃犯(美利堅合眾國)令》,列舉36種可移交逃犯的罪行,當中包括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等。
而據過往兩地較著名的引渡案例,2017年港府拒絕引渡一名澳門人到美國,並將他交到中央政府,《香港01》曾獨家揭發他的身份;2013年美國中央情報局(CIA)前職員斯諾登,在香港匿藏逾一個月期間,港方未有按要求緝捕他;2007年,港府曾按美國要求拘捕一名伊朗特務,但最終「放生」。

據資料,規管港美移交逃犯安排的主要法例,分別為第503章《逃犯條例》及第503F章《逃犯(美利堅合眾國)令》。相關法例包括第525F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美利堅合眾國)令》,香港於1997年與美國協助簽訂雙邊協定,目的為利便香港與其他地方,在刑事事宜上相互提供和取得協助,包括移送被羈押人士及其他人等,列明提供協助的範圍及可拒絕情況。

據《逃犯(美利堅合眾國)令》,移交罪行有36項,須屬可判處監禁或以其他形式拘留多於一年或可判處更嚴厲刑罰的罪行,類別包括一些命案,如謀殺誤殺、教唆他人自殺、傷人,性罪行,及刑事罪行如恐嚇、盜竊等等。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犯有關證券和期貨交易、賄賂法律等,都在列明可移交的罪行。

《逃犯條例》第24條規定,行政長官須就某人的移交而在香港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通報中央人民政府。如涉及國防事宜或外交事務上的利益,中央人民政府可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指示他須就或不得就該等法律程序採取行動。不過,任何指令的實施,均不得影響行政長官須按照法律以處理上述條文所適用的任何個案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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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港府拒絕移交疑犯到美國 轉交至中央政府

美國國務院報告指香港2017年10月拒絕美國要求引渡一名疑犯,並轉交由中央政府監管。《香港01》曾獨家追查,確認事主為澳門人熊日(Iat Hong),涉嫌入侵美國律師行電腦,獲取科技和製藥公司併購的資料。熊日於2016年12月在香港入境時,警方根據美國引渡協議拘捕他,但經七次提堂後,該案音訊全無。

斯諾登2013年經香港逃到俄羅斯庇護,當時港府並無應美國要求將其拘捕。(斯諾登facebook圖片)

2013年斯諾登逃港 港府無應美國要求拘捕

2013年,美國中央情報局(CIA)前職員斯諾登(Edward Snowden),因向媒體披露美國機密文件,揭露監聽計劃,而遭美國追緝,面臨《反間諜法》指控。他一度逃至本港匿藏逾一個月至6月下旬,才飛往俄羅斯尋求政治庇護。香港政府期間並沒有依循美國發出的臨時拘捕令,斯諾登最後流亡俄羅斯取得庇護。

2012年,澳洲籍金融分析師Trent Martin,被指於2009年替美國公司IBM進行一項價值高達12億美元的收購項目前,洩露交易資訊,遭美國聯邦檢察院調查,最後在香港被捕和控告內幕交易,他同意被引渡到紐約受審。

▼港版國安法 人大立法 各方爭議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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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港府「放生」伊朗特務

2007年,根據美國要求,指伊朗特務Yousef Boushvash涉嫌在美國參與軍火交易,偷運武器經杜拜、曼谷等地到伊朗,並涉及洗黑錢等特工罪行。香港警方在香港機場拘捕Yousef Boushvash,美國一個月後正式提出引渡要求。案件由東區法院負責聆訊,期間還押看管。不過,在原訂2008年4月14日舉行引渡聽證前夕,港府致函通知美國司法部已取消引渡,該名伊朗男子翌日隨即在港獲釋,之後再沒有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