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助理准囚犯用手機 囚犯求情稱其刑責低 官指他才是主腦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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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助理涉縱容一名囚犯服刑期間使用電話,又協助一名釋囚為該囚犯帶煙,從而被廉署拘控,3人經審訊被裁定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3人今(4日)在區域法院求情,在服刑期間使用電話的被告求情稱其罪責較低,惟法官指他才是案中的主腦,把3人的案件押後至4月8日判刑。

王曾使用電話逾2200次

三名今作求情的被告:楊敬倫(45歲,一級懲教助理)、王帝俊(前稱劉燕俊,30歲,在囚人士)、張鋭明(38歲,釋囚),其中楊及王被裁定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指他們於2020年7月16日至10月23日,串謀使塘福懲教所維修組的主管的楊,縱容王在懲教所內未經授權管下使用手機,及協助王改善於懲教所使用該手機的儲值卡信號接收情況。案情指王使用手機通話逾2200次,並發放及接收訊息達1900次。

3名被告在區域法院求情。(黃浩謙攝)

王及張另被控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們於相同時間,串謀使作為塘福維修組主管人員助理的李浩維,縱容王於塘福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提電話,以及為王將未經授權的香煙引進塘福。

法官指王是案中主腦

在服刑期間使用電話的王帝俊,其代表律師指王的罪責較低。但法官卻指王是主腦,他著兩名懲教助理替他行事。法官又質疑王原本服刑的刑期長,他服刑時又犯本案,辯方同意這屬加刑因素。

被告張鋭明的代表律師指案件有延誤,而延誤非由張引起,望法庭考慮。惟法官追問有什麼不當延誤,辯方同意檢控上並無延誤。

另兩被告被判囚7及6個月

案中另兩名被告李浩維(28歲,二級懲教助理),和林翰祺(25歲,釋囚),早前已認罪,分別被判囚7個月和6個月。

案件編號:DCCC 29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