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 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 林維持原判及刑期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在3個記者會上,披露721當晚帶隊進入南邊圍村調查的警司游乃強被廉署調查,被裁定3項披露受查人身份罪成遭判囚。林去年在高院上訴得直,法官指該控罪只適用於披露賄賂相關罪行,林並無觸及該範疇。律政司提出終極上訴,指該條例包括所有廉署調查的罪行。終審法院法官早前聽取陳詞,今(1日)頒判辭,終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林的定罪和判刑。
三官認為披露調查在進行已屬違法
終院法官以3比2的大多數下,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其中法官張舉能、李義和歐頌律認為,相關條例下的詮釋,應為披露一項調查正在進行,已屬違法,其中法官李義認為,只要披露有調查存在,已足以招致刑責。3名法官又認為,此詮釋更反映條文的立法原意,即維護廉署就貪污罪行所作調查的效能和公正,以及保護受調查人的聲譽。
林卓廷需服4個月刑期
林卓廷原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正在進行,而向公眾披露受查人游乃強的身份。林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4個月。高等法院去年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罪名。惟終院裁定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林的罪名恢復之餘,4個月的刑期亦恢復。
此外,林卓廷在初選案被判囚6年9個月,在721暴動案則被判囚37個月,其中3個月和初選案的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指披露有兩種詮釋
終院法官李義在判辭指,相關條例可以有兩種詮譯,第一種詮譯為根據其字面的意思,即需披露涉及貪污罪行的調查才屬違法:另一種詮譯則為只需披露正在進行的調查,已屬違法。
3名法官認為只需披露正在進行調查
審理本案的5名法官中,法官張舉能、李義和歐頌律認為應採用第二種詮譯,認為更反映立法原意。法官李義指,該條例的立法原意維持廉署調查的效用和公正,同時避免不必要地損害受調查人士的聲譽。
官認為過早披露調查會帶來風險
法官指,即使沒有提及調查罪行的性質,但過早披露相關調查,或會帶來風險,包括受調查人士潛逃、竄改證據,或影響調查。他又指在不講及詳情下,隱晦地向受調查人士透露他正受調查,可能亦會損害廉查的調查,而第二種詮譯可涵蓋這種情況。
李義認為披露調查存在已足以招致刑責
法官李義續指,從條文的用字顯示,即使沒有講及細節和涉及控罪,但披露調查的存在而足夠招致刑責。本案中,林卓廷得知廉署調查游乃強涉及貪污和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而林在記者會披露游受查一事,影響廉署對游的調查。法官李義認為,即使林未有講及,廉署調查游乃強涉及貪污的罪行,亦屬違法。
兩官認為條文只適用於涉及貪污調查
而法官霍兆剛和林文瀚則認為,根據條文的用字,應採用第一種詮譯,他們認為該調查人士,必然是指因涉及貪污而被調查的人。
終院5名法官最後以3比2的大多數下,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案件爭議受人士身份的詮釋
是次上訴的爭議為,如何詮釋控告林卓廷的《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律政司認為條文中的「受調查人的身份」,所涉罪行不限於該《條例》第II部所訂的罪行,即涉及貪污的罪行,而是包括所有廉署調查的罪行,因此林披露游乃強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查,亦屬違法。
林卓廷回應時認為,律政司的詮釋過度擴闊。
案件編號:FACC 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