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以下兒童坐私家車11.1起須用束縛設備 運輸署指明2情況無豁免
立法會早前通過修訂法例並刊憲,規定8歲以下及身高未達到1.35米的兒童,坐在私家車時,須使用兒童束縛設備。運輸署今日(22日)提醒家長、監護人、私家車司機,由今年11月1日起,上述兒童乘坐私家車時須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等兒童束縛設備。
署方表示,在選擇兒童束縛設備時,應以產品適用的身高或體重範圍為首要考慮,並留意產品是否註有顯示符合國家或國際認可標準的標記。署方並指,除傳統設計的兒童安全座椅外,市面上亦有各類便攜式兒童束縛設備,如安全帶調節器、穿戴式安全約束背心、可折疊幼兒增高座位等,同樣符合法例。
法例有免責條款,包括容許「緊急情況」下豁免有關規定,署方舉例指暈倒睇急症可獲豁免,惟「返學遲咗出門口」、「感冒睇醫生」則不適用。署方又指,「緊急情況」難以用三言兩語說明,強調執法人員及法庭會作判斷。
身高達1.35米可佩戴成人安全帶
運輸署表示,由今年11月1日起,8歲以下兒童除非身高達1.35米,否則不論坐在私家車前排或後排座位,均須強制使用兒童束縛設備;8歲或以上兒童或身高至少1.35米的乘客,則須使用兒童束縛設備或佩戴成人安全帶,否則司機不得在任何道路上駕駛私家車。
警方可向違反規定的司機發出230元定額罰款通知書;如案情嚴重則可交由法庭審理,最高罰款2,000元。
傳統安全座椅及便攜式產品皆可使用
運輸署總工程師/道路安全及標準研究胡建國表示,最常見的兒童束縛設備包括傳統的前向式或後向式兒童安全座椅,另外亦包括便攜式產品,例如安全帶調節器、穿戴式安全約束背心、可折疊幼兒增高座椅。
不過,他提醒便攜式產品在側面撞擊中,保護力一般不及安全座椅。
胡建國並指,不論使用何種產品,使用「兒童束縛設備」都需按法例規定,確保設備符合國際安全標準。至於如何知道產品是否符合標準?他建議市民可留意產品包裝說明,又指合資格的產品會有永久標記。
▼合資格兒童束縛設備安全標準▼
·汽車安全帶裝置英國標準 BS 3254:1960 或 BS 3254 (包括第 2 部:1991 兒童束縛設備規格 )
·被動安全帶系統英國標準規格 BS AU 157a、BS AU 185、BS AU 186、BS AU 186a、BS AU 202 或 BS AU 202a
·歐洲經濟委員會於 1973 年 5 月 7 日訂立的歐洲經濟委員會第 16 號規例 ( 包括所有在 1998 年 8 月 1 日之前作出的修訂在內 );歐洲經濟委員會於 1981 年 2 月 1 日訂立的歐洲經濟委員會第 44 號規例 ( 包括所有在 1998 年 8 月 1 日之前就兒童束縛設備作出的修訂在內 );或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於 2013 年 8 月 7 日訂 立的聯合國第 129 號規例 ( 包括所有在 2025 年 11 月 1 日之前就兒童束縛設備作出的修訂在內 )
·汽車安全帶裝置澳洲標準 AS 1754-1995
·汽車安全帶裝置新西蘭規格 NZS 5411
·聯邦汽車安全標準 ( 美國 ) 第 213 號標準
·日本工業標準 JIS D0401:1990 或 JIS D0401:1996
·歐洲經濟共同體於 1977 年 6 月 28 日發出的第 77/541/EEC 條指示 ( 包括所有在 2005 年 6 月 30 日之前就該指示作出的修訂在內 )
·澳洲 / 新西蘭標準 AS/NZS 1754:2010 或 AS/NZS 1754:20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27887-2011 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
受過撞擊束縛設備須更換 用二手產品要留意
胡建國指兒童束縛設備若受到撞擊,表面雖然可能沒有明顯受損,但內在結構可能已受損,會影響保護效能,建議若遇到交通意外,不宜繼續使用有關設備。
他又提醒市民,二手產品難以保證未曾受撞擊;至於親友用過的產品,也要清楚了解曾否受跌撞。
法例有免責條款 暈倒看急症可豁免 趕返學、感冒看醫生都不適用
法例有例明免責條款,其中私家車司機有合理理由相信乘客已年滿8歲或身高達1.35米,以及「緊急情況」下接載兒童,例如暈倒看急症,無法趕及安排使用兒童束縛設備,可獲豁免刑責。
至於何謂「緊急」,例如「返學遲咗出門口」、「感冒睇醫生」又是否「緊急」?胡建國指,上述情況與危及生命的情況完全不同,不同就診情況是否合符定義亦難用「三言兩語」說明清楚,但稱最終執法人員及法庭會作判斷。
若違例行為出現於網約私家車 責任於司機
近年網約私家車興起,若乘客與司機都沒有安全座椅,責任誰屬?胡建國指,根據法例,私家車司機需要確保8歲以下及身高未達到1.35米的兒童,使用兒童束縛設備,因此責任落於司機身上。
不過,執法部門會否用「疏忽照顧兒童」等罪控告家長?胡建國未有正面回應,僅稱執法部門會用專業判斷,去決定如何對違例行為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