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涉訛稱事主不追究結10案 巴籍證人大皇稱從無表示不追究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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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涉嫌在調查多宗偷竊及騙案時,向上司訛稱報案人已不再追究,從而終止案件,惟後來上級發現有事主並無簽署相關同意書,從而揭發男警涉嫌在兩年內以同樣手法終止調查約10宗案件。男警否認偽造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今(1日) 在區域法院開審。其中一名曾報稱失竊黃金的越南籍女證人稱,被告曾上門叫她簽署中文文件,她不懂閱讀中文,亦不知曾簽下不追究的文件。辯方卻指她為想重啟調查而推翻口供,女證人否認說法。另一名巴基斯坦籍證人大皇亦稱,從沒表示不追究。

被告黃耀聰(32 歲,警員),被控於2022年11月在香港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據稱由周嘉敏作出的口供,誘使其上司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在2023年1月至7月之間,身為警員在9宗被警方調查的案件過程中,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行為不當,不誠實地向上級作出虛假陳述,表示投訴人不再追究上述案件,引致上述案件被終止調查。

被告黃耀聰否認行為失當等罪受審。(陳曉欣攝)
巴基斯坦籍證人大皇否認曾表示不會追究。(陳曉欣攝)

10宗被終結案件包括盜竊勒索及騙案

開案陳詞指,被告在涉案2年間調查過的10宗案件,包括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盜竊和勒索案。

涉曾冒事主簽下不追究文件

報案人周嘉敏在2022年1月就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案件錄取口供,她同年11月表示因事忙不能簽署「不追究證人陳述書」,被告提交1份冒簽的陳述書並建議終止調查案件。

部份受害人從未表示不再追究

其餘案件中,被告向上司訛稱報案人余麗霞、項光東、黃詩瑤等人不追究案件,惟案件檔案沒有他們所簽署的「不追究證人陳述書」,報案人亦從無表示不追究案件,亦沒收過警方終止調查的信件。被告又指示報案人大皇、李雪梅和江慧雯簽署文件,文件後證實為「不追究證人陳述書」。警方其後發現案件檔案中沒有報案人黎靜琳的「不追究證人陳述書」,揭發事件。

越南籍女證人稱不能閱讀中文

控方傳召越南籍女子李雪梅出庭,由傳譯員翻譯其證供。李稱,案發當日她發現家中價值約6萬元的黃金不翼而飛,遂報警。被告同日上門調查及錄取口供,李其後簽署中文文件。李稱她雖能夠以廣東話對答,但不能閱讀中文,她其後沒簽署過其他口供,也從無表示不追究案件,但確認「不追究證人陳述書」上有她的簽名。

辯方質疑女證人想推翻口供

辯方盤問時指,李在5月中至7月初,每隔2,3日便致電警員問被告案件進度。李否認。當被告告訴李,案發現場的指模追查不到犯案人,李決定不追究並簽署了文件,她為了令警方重啟調查,才推翻她簽過不追究口供。李否認說法。

巴籍事主大皇稱曾簽被告呈上不知內容文件

另一名勒索案事主巴基斯坦籍男子大皇供稱,他簽署過被告給他的2,3頁文件,他不知內容,他從無表示不會追究。大皇稱,他曾要求索取口供副本,但被告說不需要。辯方則指大皇沒作出過要求。辯方指出大皇簽「不追究證人陳述書」時有疏忽。大皇承認有,補充那時候勒索人正致電他。辯方再指被告曾將陳述書帶上門供大皇簽名,大皇稱被告從無到過他的家。

案件編號:DCCC 20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