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白衣人襲擊案 商人想上訴爭辯持籐條不等同有意圖 即被駁回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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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白衣人襲擊案,被指是「白衣人」的商人鄧嘉民,因被拍到當晚手持籐條及向黑衣人擲地盤燈,被裁定暴動及串謀有意圖傷人罪成,被判囚4年1個月。他不服串謀傷人罪成,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昨日已即場拒絕其申請,今(17日)下判辭指,原審官指當日白衣人持籐條及木棍到場,已可預視能導致嚴重傷害發生,鄧卻想爭議可預視不等同有意圖。上訴庭指,鄧當日持籐條,其行為和其他「白衣人」一致,已顯示他有傷人意圖,指其理據實無可爭辯之處,故駁回其申請。
上訴人鄧嘉民(45歲,報稱商人),被控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兩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意圖與其他人串謀傷人。鄧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成,被判囚4年1個月。他是次就串謀傷人罪,提出上訴。
原審官已裁定籐條可致嚴重傷害
鄧在申請上訴許可時指,案中證據不足以推論,「白衣人」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上訴庭法官在判辭稱,原審法官已裁定用籐條和木棍施襲,會令受襲者受嚴重傷害,包括造成瘀傷和流血,而「白衣人」持該些武器襲擊「黑衣人」,明顯「白衣人」是有該傷人的意圖。證據亦顯示,鄧案發時手持籐條,其行為和其他「白衣人」一致,顯示他亦有同樣意圖。
鄧質疑可預見不等同有意圖
此外,鄧指控罪需要證明他有該傷人的意圖,原審法官在裁決指鄧可以預視用籐條和木棍打人,會對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鄧認為可預見不等同有意圖,質疑定罪不穩妥。
上訴庭指原審官無混淆
上訴庭法官則稱,原審法官的裁定是回應鄧在原審時稱,用籘條打人不能導致他人受嚴重傷害。上訴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沒有混淆可預視的事和意圖,並清楚表明控罪是需要證有傷人的意圖。
上訴庭法官認為,鄧的定罪並非不穩妥,拒批出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C 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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