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白衣人王志榮重審 被裁定暴動及傷人罪成 即時還柙
元朗7.21西鐵站白衣人襲擊案中,原審時唯一脫罪,律政司上訴得直後被發還重新考慮的被告王志榮,早前向法庭再陳詞後,今(3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葉佐文指,裁定王暴動及蓄意傷人罪成。辯方求情指,王因本案感到焦慮,須往青山醫院看精神科。葉官下令將王收押至4月8日判刑。
被告王志榮(55歲,運輸工人)在2021年被法官葉佐文裁定暴動及蓄意傷人罪不成立,上訴庭其後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王在重審時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同案另7名被告,在原審時被裁定入獄3年半至7年。
與王志榮同案另7被告6人判囚3年半至7年
控方指影片拍到王當日在場
控方案情指,片段拍到王當晚與其他白衣人進入元朗站,王在閘外指罵閘內人士,並向閘內投擲將寫有「保衛元朗保衛家園」字的發泡膠牌、做手勢和擺動身體挑釁,又高舉垃圾桶蓋由上而下襲擊一名正在逃跑的黑衣人的肩膊,並在月台上手持藤條狀物體指罵車廂內的乘客罵道:「係你條X街,X你老母,搞亂哂!」
官重新比對王與片中人的異同
法官葉佐文今裁決指,經對比片段中疑犯的容貌與王的容貌,認為王與片中人的外貌非常相似。對於辯方指兩人的眼神、樣貌和神情有異,王被捕後拍攝的照片,明顯王較年老,法官指王在警署拍照時是「坐定定」,故看來呆滯和憂慮,片段的疑犯則自信和堅定,與年齡關係不大。
葉官承認原審時未考慮所有證據的累積機率
葉官指,事發後王的寓所藏有的啡色短褲和波鞋與犯案人極為相似,而片段顯示在案發前後時段,犯案人穿着同一短褲和波鞋,出入王居住的大廈的低層。
葉官承認,他原審是未有考慮以上部份,故重審時加以糾正。在考慮到所有證據的累積機率後,不可抗拒的推論是王即疑犯,相信王隨同白衣人群來往元朗站大堂、月台和經過商場,無差別地刻意挑釁、威脅和襲擊他人,令到部分人受到嚴重傷害,行為及心態符合暴動及蓄意傷人罪的元素,遂裁定兩罪成立。
辯方求情指王因焦慮要看精神科
控方引述王的背景口供指,王沒有案底和三合會背景。辯方求情指,王因本案感到焦慮,須往青山醫院看精神科,並指其參與暴力程度「好少好少」,舉例王用垃圾桶蓋從高處「打落嚟」。
事發經過
上訴庭認為原審官作錯誤推斷
上訴庭於判辭指,原審把有限制的肉眼辨認視為具決定性,以致一旦認為疑犯不像被告,便用上倒推的方法分析。例如原審認為警方案發後在王寓所搜出的波鞋是王替人保留的,連王是物主的承認事實亦未理會。此外,原審忽略時間、地點、距離、衣著等環境證據,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王再陳詞指他或非波鞋的唯一擁有人
據原審時的控辯雙方的承認事實指,警方在王家中搜出的涉案衣物和波鞋屬於王。辯方在重審聆訊陳詞時,指王稱「屬於」並不代表王是唯一擁有人,王可以與他人一同擁有該對鞋。辯方亦指,該對波鞋很明顯是「抄款」,不是很獨特,質疑證據價值。
控方指該對波鞋有其證據價值
葉官曾質疑,「屬於」是否代表100%擁有,又問控方有否引用字典作為基礎。控方最後同意「屬於」可指由王及他人共同擁有,但強調警方在事發後不足24小時,便在王家中找到與影片相符的波鞋,有其證據價值。
案件編號:DCCC 888/2019、DCCC 11/2020、DCCC 7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