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火災|官准合安管理替代法團 龔如心慈善會捐1千萬作營運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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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宏福苑五級大火,除奪去至少161人性命,亦令數以千個家庭痛失家園,政府早前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解散宏福苑現有的法團管理委員會,並想委任華懋集團旗下的合安管理為管理人。案件今(6日)在土地審裁處進行聆訊,代表政府的律師透露,法團並不反對申請,又強調今次委任合安管理,不會削弱居民利益,又透露龔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會捐出1千萬作營運開支。

法官林美施強調,災後重建刻不容緩,批准局方申請,解散宏福苑現任法團管理委員會,委任合安為宏福苑的管理人,且不設期限。合安每月向局方提交報告,滙報工作進度,但合安不需定期向審裁處呈交報告。

申請人為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答辯人為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和法團主席徐滿柑、副主席麥志雄、秘書何仲行、司庫張梓雲,以及10名委員林慧敏、蘇倩婷、江祥發、馮靜欣、謝寶森、陳文浩、麥致誠、李日興、鄧嘉恩和羅詠麟。

資深大律師呂世杰代表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到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梁鵬威攝)
大埔宏福苑遭遇五級大火,七幢大廈滿目瘡痍,令數以千個家庭失去居所。 (資料圖片)

法團不反對申請

法團今未有派代表或律師出席聆訊。代表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的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庭上指,這是政府首次引用《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申請解散現屆法團,並要求委任另一管理人取代,呂稱現任法團不反對是次申請。

災後情況前所未見超越法團能力

呂指出,這災後情況前所未見,所需處理的情況已遠超現屆法團的能力、知識和經驗。局方有見現屆法團委員均為自願或非全職,要他們處理自已的情況外,還要處理該些艱鉅工作,屬不切實際,認為應交由專業人士,作有系統和結構性管理。

不同部門已展開調查

呂又指,不同部門已展開調查,不排除現屆法團中有個別人士需負上責任或法律後果,此情況令業主擔心現屆法團的公平和公正性。局方亦提及,宏福苑中的7座嚴重燒毀,宏志閣未受大火波及,該座的業主和另外7座的業主的利益不一致,局方認為應由獨立一方,保障所有業主的不同利益。

合安不會收取報酬

呂又強調,合安有相關管理經驗和專業人士,而合安擔任宏福苑的管理人,將會不收取報酬,不會增力業主的負擔。此外,合安會確立機制和宏福苑業主接洽,亦會舉行每年業主大會

強調不會削弱居民權益

呂庭上強調,是次申請的唯一目的,是維護和促進宏福苑居民的權益,強調委任合安為管理人,不會削弱居民的權益。呂解釋,合安日後需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和大廈公契行事。此外,局方或居民日後亦可以申請撤回合安的管理人資格。呂亦指,合安承諾會每月和每季,分別向局方和審裁處呈交報告。

呂又指,社會有不同擔憂亦有指控,但強調現時是所有持分者眾志成城,處理災後情況的重要階段,而不是以陰謀論作出無理指控。

龔如心慈善損捐1千萬作營運支出

呂又透露,龔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原稱會捐出500萬元作專業服務費,現會增至1000萬元。該款項會用於營運支出,包括聘用保安等,亦用於支付合安購買保險等。呂認為現時難以講述合安擔任管理人多久,建議委任沒有期限。

法官認為理據充份

法官林美施則指,局方的理據充份,是次嚴重火災令過百人傷亡,過千人失去家園,業主面對緊急困局,無論精神、財政都承受很大壓力。現屆法團的委員都是自願性質,並不具備處理複雜災後重建的專業知識,他們亦不反對現有申請,法團現時已近乎陷入癱瘓。各委員亦在火災後散居不同地方,亦阻礙他們有效處理。

涉合約等多方面問題應由合適人士處理

法官認為,災後重建工作屬前所未見,如需處理維修法團已簽訂的維修工程合約,處理保險索償等,認為應由合適人士處理該些複雜的工作。

法官亦提及,現屆法團原本於去年12月舉行管委會會議,議程包括擬終止法團簽訂的維修工程合約,然後交業主大會表決,最終該管委會會議延期。有業主投訴現屆法團未有提供有用資訊,擔心若終止合約,法團需承擔法律後果。此外,有業主對現屆法團的信心和能力產生質疑,包括憂慮法團戶口內資金的保存和使用。法官強調,需預防相關款項被濫用。

合安有相關經驗

法官認為,應交由獨立第三者,更有效有系統地管理,並認同合安管理有相關認識和經驗,以處理災後重建。合安亦同意不收報酬,及會定期舉行業主大會和設立與業主接洽機制,以及「龔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捐出的金額增至1000萬元。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稱會援引《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申請解散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委員會 。(資料圖片)

政府引用建築物管理條例要求解散原有法團

政府早前存入法庭的文件指,政府引用《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要求法庭頒令解散宏福苑法團管理委員會,並委任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為宏福苑的管理人。

政府要求法庭考慮三項議題,包括:2025年11月26日發生的宏福苑火災引致史無前例情況,宏福苑法團管理委員會現時和將來,是否已未能有效執行大廈公契下的責任,以保障宏福苑所有業主的利益。

若法庭同意宏福苑法團管理委員會,已未能有效執行大廈公契的責任,應考慮是否解散宏福苑法團管理委員會,和為宏福苑委任管理人。

若法庭同意解散宏福苑法團管理委員會,和為宏福苑委任管理人,應考慮是否委任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為宏福苑的管理人。

案件編號:LDBM 19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