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頭邨單位被檢出大量化學品案 被告擬認罪 控辯雙方仍需時協商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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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技術員涉在其黃大仙東頭邨住所內,被檢獲20公斤化學物品,從而被控《國安法》的串謀恐怖活動,及企圖製造爆炸品等罪,案件今(2日)在高等法院進行第二次案件管理聆訊,庭上透露被告擬認罪,但辯方需時和控方處理同意案情,望5月前答辯。其中一名法官陳慶偉著雙方於3月中前通知法庭協商結果,否則會訂立審期,這將影響被告的認罪扣減。
被告張黎明,34歲,電腦技術員。本案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素蘭及胡雅文3官審理。
被告被控3項罪名
被告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罪,指他於 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3 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2. 爆炸或縱火;3. 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及/或4.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他亦被另一項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指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和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此外,被告亦被控「企圖製造爆炸品」,指他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餘下兩罪則為「管有爆炸品」,指他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酸鉀、氯化鉀、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等逾20種爆炸品;在新蒲崗太子東 706 號太子工業大廈 16 樓「盛實迷你倉」,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氦、硫酸鉀、硝酸鹽及硫。
案件編號:HCCC199/2025HCCC19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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