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及主管注意!保安理由傳解約書到工作群 私隱署裁「過度披露」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今日(3日)發表2025年的工作報告,並公布三宗涉及個人資料保安的事故,三宗事故的被投訴機構,處理僱員個資時都有缺失,令個資被不當披露、意外查閱及使用,被僱員投訴。
有保安公司主管在發出終止合約通知書時,將載有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碼、被解僱的原因的通知書,發送到公司的即時通訊軟件工作群組。涉事公司解釋,公布投訴人離職是出於保安理由,但公署認為,通知書不需要披露員工的身份證號碼及解僱詳情,裁定屬「過度披露」。
公署早前介入三宗涉及個資保安的事故,三宗事故的被投訴機構,處理僱員個資時都缺失,令個資被不當披露、意外查閱及使用,被僱員投訴。
第一宗個案涉及一間保安公司,投訴人的上司向發出投訴人的終止合約通知書時,將通知書發送到即時通訊軟件WhatsApp工作群組,該通知書載有投訴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被解僱的原因。公署調查認為,雖然上司通知員工投訴人的離職日期,是出於保安理由,防止離職員工進入工作場所,但並不需要將整份載有身份證號碼及解僱詳情的通知書披露,只需通知投訴人離職日期即可,裁定屬「過度披露」。
公署又指,公司披露員工個資的做法,同時超出了原本收集資料作僱傭管理的目的,亦非直接相關的目的。由於公司事前未有取得投訴人的同意,因此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保障資料第3原則(關於個人資料使用的規定)。
私隱專員已向涉事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指令群組成員刪除群組內的通知書;如有複印本亦需刪除,並要求涉事公司制定處理僱傭合約個人資料的政策。
第二宗個案涉及一間酒店的保安部門,部門主管將載有全體員工評核表的文件夾,放入控制室部門主管工作檯的櫃桶後忘記上鎖,其後發現該文件夾遺失。評核表涉及的資料包括部門員工的姓名、入職日期以及工作評核內容。酒店解釋工作檯主要供部門主管使用,但當主管休假或不在時,當值的保安人員亦會共用同一張工作檯處理文書工作。
私隱專員公署認為,現時很多公司流行「流動辦公桌」或混合工作模式。若公司使用,須考慮如何儲存紙本機密文件。公署調查認為,雖然主管有人為疏忽,但酒店未有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去保障資料安全,遂向該酒店發出執行通知,要求制定監察措施、提高員工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意識,並需就機密文件的儲存及處理制定明確的政策。
第三宗個案涉及一間社福機構,一名行政職員掃描載有員工姓名、薪金、工作表現評核及解僱原因的紀錄表後,錯誤儲存至部門共用資料夾,令文件在未加密下在資料夾存留了約30分鐘。私隱專員公署調查指,機構未有採取切實可行保安步驟,違反《私隱條例》第4(1)原則,已對其發出書面警告。機構事後已停用直接掃描至共用資料夾的功能,並加強員工資料保安培訓。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指,三宗個案都反映在工作間有人會對保障個人資料掉以輕心,呼籲僱主在保障員工個資上要訂明清晰政策,避免因人為錯誤或意識不足而令個人資料外泄,並應將保障員工個資視為機構數據管治的重要部分。
她建議僱主引入「個人資料私隱管理系統」,制定清晰的個資保安政策;訂立工作流程、實施恒常監察機制,確保員工遵守;並要向員工提關有關保障個資方面的培訓,與員工積極溝通,討論如何處理個人資料的儲存及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