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豐大廈停電|物監局罰物管公司「港深」25萬 指專業失當或疏忽

撰文:石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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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瓜灣益豐大廈去年7月底因鹹水管爆裂滲入電錶房,導致4座大廈共900多戶大停電。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紀律委員會今日(6日)公布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就港深智能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港深)(牌照號碼:C-155118)在大規模停電事故中干犯《條例》第4(a)條下的違紀行為、即在專業方面有失當或疏忽行為作出紀律制裁命令,包括對港深作出書面譴責及施加25萬元罰款。

土瓜灣益豐大廈去年7月底因鹹水管爆裂滲入電錶房,導致4座大廈共900多戶大停電。當時大批居民要連夜撤離,有行動不便的長者需他人揹落樓。(資料圖片/梁偉權攝)
土瓜灣益豐大廈去年7月底因鹹水管爆裂滲入電錶房,導致4座大廈共900多戶大停電。當時大批居民要連夜撤離,有行動不便的長者需他人揹落樓。(資料圖片/梁偉權攝)

物監局:港深處理緊急事故機制欠妥善 嚴重削弱公眾對物管行業信心

物監局指,「港深」於去年7月處理其管理的益豐大廈大規模停電事故時,其「處理緊急事故機制」有欠妥善,不符合市民對專業物管服務期望的標準,更嚴重削弱了公眾對物管行業的信心。

未有設立與支援部門、機構及客戶等之間的有效溝通機制 屬嚴重違紀

物監局指在事故發生後,「港深」未有設立與支援部門、機構及客戶等之間的有效溝通機制,違反監管局發出的《處理緊急事故》操守守則(守則編號:C12/2022)當中的要求,屬嚴重違紀行為。

物監局對港深作書面譴責及施加25萬元罰款

物監局紀律委員會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就「港深」在停電事故中干犯《條例》第4(a)條下的違紀行為、即在專業方面有失當或疏忽行為作出紀律制裁命令,包括對港深作出書面譴責及施加25萬元罰款。

物監局紀律會聆訊小組於去年11月27日進行聆訊,經詳細考慮個案的所有相關資料,包括不同證人、即相關政府部門人員、區議員、益豐大廈內護老中心負責人及港深僱員等的證供、港深的陳述等及相關法律原則後,一致裁定港深在專業方面有失當或疏忽行為,干犯《條例》第4(a)條下的違紀行為,並對其作出紀律制裁命令。

物管業發牌制度2023年8月實施以來首宗專業失當行為被裁違紀個案

今次是自物管業發牌制度於2023年8月全面實施以來,首宗涉及持牌物管公司因專業失當或疏忽行為而被裁定違紀的個案。

物監局指,港深委派法律代表於聆訊中作出抗辯,而資深大律師許紹鼎及大律師陳曉姸則代表監管局作為提案人。紀律會聆訊小組亦根據《條例》命令港深支付監管局作為提案人的訟費,港深已全數支付罰款及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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