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不忿強姦疑犯不被起訴 向疑犯索6萬 求情稱想為女方索償
男警調查一宗少男少女的強姦案數月,律政司最終決定不作檢控,男警涉嫌私下向該案19歲的男疑犯稱,已為男疑犯「拆掂咗」,向男疑犯索6萬元以平息事件。男疑犯把事告知父親後報警。男警今(23日)在區域法院承認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求情稱對律政司不起訴男疑犯深感不忿,想為女事主索取補償,才會干犯本案,但承認事前沒有與女事主商討過。他明白其行為影響警隊聲譽。暫委法官黃士翔斥被告用其方法執行其心中的公義,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把案押後至3月10日判刑,被告期間須還押。
被告吳偉峰(29歲,警察)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指他於2024 年 4 月 26 至 28 日,在港身為警員,在調查一宗強姦案中,無合理辯解下,刻意行為不當,向男疑犯 X 謊稱受女事主Y欲向 X 索取6萬元,以便女事主不再追究案件,企圖誘導男疑犯X 向被告交出港幣6 萬元。被告另被控一項企圖欺詐罪的交替性控罪,則准存檔法庭不作起訴。
負責查19歲男子涉姦16歲少女案件
案情指,被告在案發時駐守沙田警區重案組第二隊。他在2024年1月起,負責調查一宗強姦案,該案疑犯為19歲男子X,投訴人為16歲女子Y。在2024年2月1日,警方與X進行警誡錄影會面。X 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曾向疑犯X稱案件對他不利
在2024 年3月26日,被告前往X的住所拍照以調查案件,他與X單獨交談時,對X稱案件對X不利,因為法庭會偏向相信女事主的證供,並提議X可聘請律師。
律政司最終決定不檢控疑犯X
在2024年4月25日,律政司建議警方不對X提出檢控,並送遞信件通知女事主Y上述決定。被告取得信件後通知其尹姓上司,並獲指示把信件寄送給Y。
聯絡疑犯X稱拆掂咗
翌日下午被告透過whatsapp聯絡疑犯X,並稱已為X「拆掂咗」,表示女事主Y欲向X索取6萬元,才會不再追究,並要求X向家人尋求協助,以及需在同月29日答覆律政司。
疑犯X把事告知父親後報警
疑犯X把事件告知父親,並前往報案。在此期間,被告仍繼續聯絡X及要求他付款。被告在同月29日被捕,X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
求情稱對律政司不檢控X感不忿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29歲,任職警員,月入逾4萬元,並呈上19封嘉許信及求情信。辯方續指,被告在2017年入職警隊,紀錄良好,當時因案件調查已久,惟律政司最終決定不起訴X感不忿,故一時想歪,想為女事主索賠,惟未有與她商討便自行做決定。
官斥被告用其方法執行心中的正義
法官質疑,被告為一已私慾,用其方法執行心目中的正義,且他事後有催促X付款,並非一次就知錯,認為本案有其嚴重性。辯方稱,被告已明白其行為影響到警隊,他已失去工作及為此付出代價,望法庭考慮被告過往的表現和抱負,給予被告回饋社會的機會。
案件編號:DCCC 1167/2024